滯報金的期限:
1、郵運進口貨物為郵局送達領取通知單之日起14日內(第14日遇法定節假日的,則順延至其后第一個工作日,下同)。
2、轉關貨物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日內向進境地海關辦理轉關手續,逾期征收滯報金。貨物在海關限定期限內運抵指運地之日起14日內,向指運地海關辦理報關手續,逾期征收滯報金。
3、其他運輸方式的貨物均為載運進口貨物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日內。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及其代理人未在規定的報關期限內向海關申報,與海關按照規定的比例征收滯報金。進口貨物到達前,經海關核準,可以先行申報。
滯報金的征收標準:
滯報金按日計征,其起征日為規定的申報時限的次日,止日為收貨人向海關申報后,海關接受申報的日期。滯報金的日征收進個為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的0.5‰。
滯報金的起征點為人民幣50元,不足50元的可以免征。滯報金按日計收,進口貨物收發貨人及其代理人向海關申報之日亦計算在內。
具體計算公式是:應征滯報金金額=進口貨物完稅價格×0.5‰ ×滯報天數
滯報金不計征的情形:
進口貨物進境后屬下列情況之一者,海關不征收滯報金。
(一)進口貨物因收貨人在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超過三個月未向海關申報,被海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有關規定將貨物提取作變賣處理后,在余款保存的一年內無人申請或不予發還余款的,不計征滯報金。
(二)進口貨物收貨人在申報期限內,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有關擔保的規定向海關提供擔保,并在擔保期限內辦理有關進口手續的,不計征滯報金。
(三)進口貨物因被海關扣留或扣押而不能按期申報的,在扣留或扣押期間內(按海關調查或偵查部門簽發的通知計算起止時間),不計征滯報金。
(四)經海關批準的直接退運貨物,不計征滯報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