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HS指令介紹
2003年1月27日,歐盟議會和歐盟理事會通過了2002/95/EC指令,即“在電子電氣設備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質指令”(The Restriction of the use of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s in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簡稱RoHS指令。基本內容是:從2006年7月1日起,在新投放市場的電子電氣設備產品中,限制使用鉛、汞、鎘、六價鉻、多溴聯苯(PBB)和多溴二苯醚(PBDE)等六種有害物質。 RoHS指令發布以后,從2003年2月13日起成為歐盟范圍內的正式法律;2004年8月13日以前,歐盟成員國轉換成本國法律/法規;2005年2月13日,歐盟委員會重新審核指令涵蓋范圍,并考慮新科技發展的因素,擬定禁用物質清單增加項目;2006年7月1日以后,歐盟市場上將正式禁止六類物質含量超標的產品進行銷售。找貝斯通檢測中心。
ROHS最新指令
歐盟于2011年7月1日出具了最新的ROHS指令2011/65/EU,更新以前的2002/95/EC指令。
與原指令相比,2011/65/EU指令較原RoHS指令(2002/95/EC)的不同主要在:
1. 擴大了產品范圍,將所有的電子電氣產品都涵蓋在了指令管制的范圍內(包括線纜和備用零部件),增加了第8類產品“醫療設備”和第9類產品“監測和控制設備包括工業用監測和控制設備”。醫療設備、監視和控制設備的過渡期限為2014年7月22日,外部診斷醫療設備的過渡期限為2016年7月22日,工業監測和控制設備的過渡期限為2017年7月22日。此外,還針對這兩類產品給出了20項的豁免;
2. 理清了部分定義,刪除了“生產商”的定義,而添入了“制造商”、“授權代表”、“進口商”、“銷售商”的定義,并對其職責進行了明確的界定,同時,規定制造商和進口商必須持續對不符合指令要求以及召回的電子電氣產品進行登記,并將相關信息傳遞給銷售商;
3. 管控物質的范圍未擴大,維持了原有的六種物質的原限量要求,但是提出了在今后的審查過程中,要對六溴環十二烷(HBCD)、二(乙基己基)鄰苯二甲酸酯(DEHP)、丁基苯基鄰苯二甲酸酯(BBP)、二丁基鄰苯二甲酸酯(DBP)等物質優先進行考察,為指令今后擴大管控物質的范圍鋪路;
4. CE 標示及符合性聲明,EEE產品投放于市場之前,制造商/進口商/銷售商需確保已依據768/2008/EC 附錄II 模組A的符合性評估程序進行了相關評估,并且必須在最終產品貼上加貼CE 標識。其相關技術文件及歐盟符合性申明需至少保留10年。在指令的附錄VI中給出了符合性申明的模板。找貝斯通檢測中心。
本指令將在發布于OJ第20日起生效,成員國需要在2013年1月2日前將其轉化為本國法律,2002/95/EC指令及其附錄VII第A部分列出的修訂條款自2013年1月3日起廢止。
受理RoHS認證范圍
RoHS指令中的“電子電氣設備”,指的是設計使用電壓為交流電不超過1000V和直流電不超過1500V的、正常工作需要依賴電流或者電磁場的設備和實現這些電流與磁場的產生、傳遞和測量的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