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惠制的三項原則是:①普遍的,即所有發達國家對所有發展中國家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給予普遍的優惠待遇;②非歧視的,即應使所有發展中國家都無歧視、無例外地享受普惠制待遇;③非互惠的,即非對等的,發達國家應單方面給予發展中國家特別的關稅減讓,而不要求發展中國家給予同等優惠。
普惠制的目標是:
①增加發展中國家出口收益;
②促進發展中國家工業化;
③加速發展中國家的經濟增長率。
作用:由于給惠國實行減、免關稅產生的差額,使受惠國出口商品的價格具有更大的競爭能力,吸引進口商購買更多的受惠產品,從而擴大受惠國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的出口,增加外匯收入,促進工業化。
普惠制給惠國
給惠國是給予發展中國家普惠制待遇的國家,一般都是發達國家。目前,世界上共有39個發達國家給予發展中國家普惠制待遇,這些發達國家被稱為給惠國。即:歐洲聯盟27個成員國(英國、法國、德國、意大利、荷蘭、盧森堡、比利時、愛爾蘭、丹麥、希臘、西班牙、葡萄牙、奧地利、瑞典、芬蘭、波蘭、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亞、愛沙尼亞、拉脫維亞、立陶宛、塞浦路斯、馬耳他、保加利亞和羅馬尼亞)、瑞士、挪威、俄羅斯、白俄羅斯、烏克蘭、哈薩克斯坦、日本、澳大利亞、新西蘭、加拿大、土耳其、美國。除美國外,其它國家均給予我國普惠制待遇。
[編輯]普惠制受惠國
受惠國是接受普惠制待遇的發展中國家(或地區),包括最不發達國家。如:77國集團成員國、羅馬尼亞、保加利亞、以色列、中國、坦桑尼亞等。至今,世界上約有170多個受惠國家(或地區)。各給惠國都有各自的受惠國(或地區)名單,按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發展狀況及政治態度選擇其受惠國,如美國未給予我國普惠制待遇。普惠制的基本原則(非歧視的)尚未全部實行。有的國家既是給惠國又是受惠國。
普惠制給惠方案
普惠制方案,即普惠制給惠方案,是各給惠國政府或國家集團(例如歐洲聯盟)根據普惠制的原則、目標,結合本國的國情所制定的具體的普惠制實施方案,定期或不定期地以政府法令的形式公布。現在,世界上有39個給惠國實施了12個普惠制方案,其中歐盟27個成員國執行一個共同的普惠制方案,其它給惠國實施各自的普惠制方案。各給惠國的普惠制方案內容雖然不盡相同,但根據聯合國貿發會的有關規定,一般均包含六個基本要素:
(一)給惠產品的范圍(Product Coverage)
各給惠方案中都列有給惠產品清單或排除產品清單。凡列入給惠產品清單(即肯定清單)的產品,只要符合方案中的有關規定都可以享受普惠制待遇;凡列入排除產品清單(即“否定清單”)的產品,均不能享受普惠制待遇。
一般地說,對HS1-24章的農產品,因各給惠國對本國農業生產采取比較嚴格的保護措施,給惠產品較少,往往列出給惠產品清單。對HS25-97章的工業產品,因排除產品占少數,往往列出排除產品清單,主要是敏感性產品以及那些直接影響給惠國本國就業的產品,如某些紡織品、鞋類、皮革制品、石油化工產品等被排除在外。手工藝品一般都被列入給惠產品范圍。
(二)關稅削減幅度(Tariff Cut Depth)
普惠制減免關稅,是在最惠國稅率的基礎上再進行削減或豁免。普惠制關稅削減幅度,又稱普惠制優惠幅度,是普惠制稅率與最惠國稅率的差額。此優惠幅度是給惠國的進口商最關心的關鍵點,也是普惠制的核心點。例如:某給惠國進口商進口某項產品時,最惠國稅率為10%,普惠制稅率為5%,則關稅削減幅度為5%,即減半稅;若普惠制稅率為免稅(即“0”,又稱零關稅),則關稅削減幅度為10%。
一般地說,大多數給惠國對農產品實行減稅,且優惠差幅較小;對工業品則免稅較多,且優惠差幅較大。
(三)保護措施(Protective Measures)
各給惠國為了保護本國生產者的利益,避免普惠制優惠進口過多而對其經濟發展帶來不良影響,在各自的普惠制方案中都訂有保護措施,且有的保護措施非常嚴格。保護措施有四大類:例外條款、預定限額、競爭需要標準和畢業條款。這些措施是實現普惠制的原則與目標的重大障礙。
(四)原產地規則(Rules of Origin)
(五)受惠國家和地區(Beneficiaries)
受惠國家和地區——各給惠國的普惠制方案中都列有受惠國家和地區的名單,就普惠制的概念而言,統稱為受惠國。各給惠國根據各自的政治、經濟政策以及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發展狀況選擇其受惠國,由于沒有一個統一的、客觀的政治、經濟標準,一些發展中國家被某些給惠國或某個給惠國排除在受惠國(地區)名單之外,受到歧視。
(六)有效期(Duration)
根據聯合國貿易會議決議,普惠制的實施期限以十年為一個階段。現在普惠制的給惠方案都已進入第四個十年實施階段。為了適應形勢的變化和貿易的發展,給惠國在其普惠制實施期限內每年或數年不定期地公布其修改的內容。各個給惠方案的有效期自方案生效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