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開證行同時受到開證申請書和信用證本身兩個契約約束,但是根據UCP500第3條規定,開證行依信用證所承擔的付款、承兌匯票或議付或履行信用證項下的其他義務的責任,不受開證行與申請人或申請人與受益人之間產生糾紛的約束。開證行在驗單付款之后無權向受益人或其它前手追索。
開證銀行的拒付情況
一般而論,開證銀行拒付有兩種情況:
1、開證行(即進口銀行)收到單據后,發現有不符點,即向議付行提出拒付。
2、開證銀行收到有不符點的單據后,先與進口商(即開證人)商量,如對方提出拒付,開證行再發出拒付電報;如果開證人能夠接受這些不符點,對方也就將貨款付過來了。避免了進、出口銀行的交涉環節。
一般歐盟國家的開證銀行大多采用后者,所以雙方爭議相對比較少。因此,對于出口商來說,如果單據已經存在不符點了,最好在出貨前,趕緊與進口商電函商量,再決定對策。切不可在對方含糊的允諾聲中就魯莽出貨、出單,從而有可能在結匯時陷入難以收拾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