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惠國待遇原則是關貿總協定的基本原則之一。最惠國待遇原則要求成員方之間相互給予最惠國待遇,即關貿總協定的締約原則是:一個成員給予另一個成員方的貿易優惠和特許必須自動給予所有其他成員。作為關貿總協定的一項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則,最惠國待遇原則對規范成員方間的貨物貿易,推動國際貿易的擴大和發展起了重要的作用。
最惠國待遇原則的適用范圍:
根據《1994年關貿總協定》的規定,貨物貿易最惠國待遇原則主要適用于下列范圍:
(1)關稅和有關費用。根據第1條第2款的規定,一切與進出口商品有關的關稅和費用,適用最惠國待遇原則。除關稅外,這些費用包括:①對進出口本身征收的任何形式的費用,如進口附加費、變動關稅或出口稅等;②與進出口相關的任何形式的費用,如海關手續費、領事發票稅、質量檢驗費等。
(2)與進出口有關的國際支付轉賬所征收的關稅和費用。如由政府對進出口國際支付征收的一些稅金或費用。
(3)征收上述稅、費的方法。例如征收關稅時需要對進口商品的價值進行評估,所使用的評估標準、程序和方法均應以相同的待遇標準在所有成員間平等地實施。
(4)與進出口相關的所有規章與手續方法。如對進出口在一定時間內規定特定的信息披露要求或說明。一巳規定這種要求,就必須是對所有成員的平等的要求。
(5)與進出口商品有關的國內稅或其他國內費用的征收,如銷售稅、由當地政府征收的有關費用等。
(6)任何影響進口商品在進口國國內銷售、購買、提供、運輸、分銷等方面的法律、規章及要求等。如對進口產品的品質證書的要求,對進口產品移動或運輸或儲藏或零售渠道的要求,對產品的特殊包裝及使用的限制等。
總之,《1994年關貿總協定》貨物貿易最惠國待遇原則意味著各成員方同意提供最惠國待遇,在成員方間開展貿易,加強經濟往來和合作中秉承非歧視的原則,并且在涉及貨物貿易的所有問題上也不給予一個成員方較另一個成員方更優惠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