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作用:
各種名目的關稅也都是進口稅,例如,優惠關稅、最惠國待遇關稅、普惠制關稅、保護關稅、反傾銷關稅、反補貼關稅、報復關稅等。使用過高的進口關稅,會對進口貨物形成壁壘,阻礙國際貿易的發展。進口關稅會影響出口國的利益,因此,它成為國際間經濟斗爭與合作的一種手段,很多國際間的貿易互惠協定都以相互減讓進口關稅或給以優惠關稅為主要內容。“關稅及貿易總協定”就是為了促進國際貿易和經濟發展為目的而簽訂的一個多邊貿易協定,它倡導國際貿易自由化,逐步取消各種貿易壁壘,其中最主要的一項措施就是通過締約方之間的相互協商、談判,降低各國的進口關稅水平,對締約方的關稅加以約束,不得任意提高。由于關稅是通過市場機制調節進出口流量的,在階段還允許以進口關稅作為各國保護本國經濟的合法手段。但通過幾個回合的關稅減讓談判,各國的關稅水平大大降低。
分類:
普通稅:適用于與進口國沒有簽訂含有最惠國待遇原則的貿易協定的國家或地區所進口的商品。普通稅稅率較高,具有一定的歧視性,目前只有少數國家間使用這種進口稅率。
最惠國稅:適用于與進口國簽訂有最惠國待遇原則的貿易協定的國家或地區進口的商品,它是互惠的。
由于目前絕大多數國家間都簽訂有最惠國待遇條款的貿易條約或協定,因此這種進口關稅已被視為正常關稅。WTO成員國之間互相提供最惠國待遇,成員國之間商品的進口享受最惠國稅。
特惠稅:是指從某個國家或地區進口的全部商品或部分商品,給予特別優惠的低關稅或免稅待遇。它有互惠的,也有非互惠的。
例如洛美協定國家之間的優惠關稅:洛美協定國家之間的優惠關稅就是歐共體國家給予非洲、加勒比海和太平洋地區60多個國家和地區的特惠關稅,這是一種非互惠的單向優惠關稅。因這一優惠關稅協定是在西非多哥首都洛美簽定的,所以又叫做洛美協定( Lome Convention)國家之間的優惠關稅。
普遍優惠稅
1968年聯合國貿發會議上通過了建立普惠制的決議:普惠制就是發達國家承諾對從發展中國家或地區輸入的商品,特別是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給予普遍的、非歧視的、非互惠的關稅優惠待遇。這種進口稅稱為普遍優惠稅,簡稱普惠稅。
提供普遍優惠稅的國家稱為給惠國,享受普遍優惠稅的國家稱為受惠國。給惠國提供普惠稅通過普惠制方案來執行,普惠制方案由各國單獨規定和公布。內容包括:對受惠國家或地區的規定、對受惠產品范圍的規定、對受惠產品減稅幅度的規定、對原產地的規定、對給惠國的保護措施的規定。受惠國的產品要享受普惠稅待遇必須符合上述要求。歐盟等一些發達國家給予我國普惠稅待遇,但是我國出口的一些商品,常因為沒有提供原產地證書或不符合其他要求而沒能用足用好普惠稅待遇。
進口稅的計算
進口稅的計算公式為:進口稅稅額=完稅價格×進口稅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