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收匯核銷單是由國家外匯管理局面統一印制,每張分為左、中、右聯,各聯都編同一號碼。1、左聯為存根聯,內容有出口單位(蓋章)、出口總價、收匯方式、預計收匯日期、報關日期、發票編號、合同編號等項目;2、中聯記載外匯指定銀行結匯收賬情況及外匯管理局核銷情況;3、右聯為出口退稅專用聯,內容有出口單位(蓋章)、貨名、數量、出口總價、報關單編號、外匯管理局核銷情況等欄目。
出口收匯核銷單的申領
出口單位到外匯局領取核銷單前,應當根據業務實際需要先通過“中國電子口岸出口收匯系統”向外匯局提出領取核銷單申請,然后憑本企業操作員IC卡及其他規定的憑證到外匯局領取核銷單。
外匯局根據出口單位申請的核銷單份數和出口收匯核銷考核等級向出口單位發放核銷單,并將核銷單電子底賬數據傳送至“中國電子口岸”數據中心。
出口單位在核銷單正式使用前,應當加蓋單位名稱及組織機構代碼條形章,在騎縫處加蓋單位公章。
法規依據:《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匯發〔2003〕107號)
出口收匯核銷單遺失的做法
1、未用于報關出口的空白核銷單遺失后,出口單位應當在一個工作日內在“中國電子口岸出口收匯系統”進行掛失。如因未及時掛失造成經濟損失或導致違規行為的,責任由企業自負。
2、已用于報關出口未辦理核銷手續的核銷單遺失,出口單位應當憑核銷單以外的其他核銷憑證向所在地外匯局提出核銷單退稅專用聯掛失及補辦申請。外匯局應當審核出口單位提供的核銷憑證無誤后,通過“中國電子口岸出口收匯系統”對核銷單退稅專用聯進行掛失處理,并在為出口單位辦理核銷后,于三個工作日內為其簽發 “出口收匯核銷單退稅專用聯補辦證明”。
3、已辦理核銷手續后遺失核銷單退稅專用聯的,出口單位應當憑稅務部門簽發的退稅情況證明向外匯局提出核銷單退稅專用聯掛失、補辦申請。對稅務部門證明未退稅的,外匯局在“出口收匯系統”進行掛失處理后,于三個工作日內為出口單位簽發“出口收匯核銷單退稅專用聯補辦證明”。
法規依據:《海關總署、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關于在全國范圍內對口岸電子執法系統入網用戶進行資格審查的通知》、《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正式運行"口岸電子執法系統"出口收匯系統的通知》、《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的通知》、《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和〈出口收匯核銷管理操作規程〉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