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口貿易產生的條件
轉口貿易對中間商所在國而言,一般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①自然條件,即中轉國的港口必須是深水港、吞吐能力強,地理位置優越,處于各國之間的交通要沖或國際主航線上;
②人為條件:要求中轉國對中轉地采取特殊的關稅優惠政策和貿易政策,如自由港、自由貿易區等,使中轉費用不致過高。同時,要求該地的基礎設施、交通、金融和信息等服務系統發達且完備,以利于轉口貿易的進行。
轉口貿易的方式
轉口貿易的形式多樣,根據貨物流通渠道的不同,可分為再出口貿易和單據處理貿易方式兩種:
①再出口貿易(Re-export Trade)方式,是指出口商通過中間商與進口商發生買賣關系。而后將貨物直接從出口國運往進口國的貿易方式。在這種情況下,貨物并未在第三國通關進出口,而中間商亦僅涉及交易單據的處理。這種單據處理貿易方式實際上是貨物所有權的再出口。再出口貿易方式在轉口貿易發展的初期較多發生。人們由于經驗、通訊設備等的缺管,轉口貿易就通過兩交貨物的進出口來完成。隨著轉口貿易的發展,單據處理貿易的方式逐漸發展起來,這種方式可以避免貨物在第三國通關進出口的繁雜手續,節省運費、保險費和手續費等費用,減少風險,還可縮短交貨時間,有利于進口商抓住貨物銷售良機,從而實現較大的利潤。因而單據處理貿易方式逐漸取代再出口貿易方式,成為當今轉口貿易的主要方式。轉口貿易根據貨物是否在中轉地加工,可分為純粹轉口貿易和加工轉口貿易兩種。
②純粹轉口貿易。所謂純粹轉口貿易是指中轉的第三國的中間商對進口的貨物未經加工再出口。當然,中間商可以將進口貨物在當地保稅倉庫進行分級、混裝、加包裝、貼標簽等。這些活動并未改變原進口貨物的形態、性質,結構或效用等,所以不屬于加工的范圍。
③加工轉口貿易,指貨物通關輸入到中轉國,經加工增值后再輸往進口國的貿易方式。貨物經過某種程度的加工,使加工后的貨物與原來未經加工的貨物在形態、性質、結構或效用上發生某此變化,中轉國以這種貿易方式不僅可以獲得轉口利潤,還可獲加工利潤。加工轉口貿易要求中轉地有大量的勞動力,工資水平較低,基礎設施較好,并有保稅倉庫或保稅區等,這樣才能使商品加工成本低,具有國際競爭力。加工轉口貿易可以對整批貨物進行加工、裝配等;也可以是從國處采購某些零部件,與原有的設備配套裝配成大型設備出口。
轉口貿易的核銷操作
先支后收轉口貿易項下的進口付匯,進口單位必須在付匯前持相應的進出口合同、轉口貿易經營權的證書、對該業務的詳細說明(必須列明預計收匯日期)、銀行匯款憑證、備案表、進口核銷單、外匯局售匯通知單,經外匯局進行真實性審核后,在售匯通知單上加蓋業務公章,銀行憑證售匯通知單及有關單證辦理付匯。核銷時憑出口所得的結匯水單/收帳通知辦理。出口所得的金額必須大于進口付匯的金額。
先收后支項下轉口貿易的進口付匯,憑相應進出口合同、轉口貿易經營權證書、對該業務的詳細說明、備案表、進口核銷單、商業票據、收匯結匯水單或收帳通知購匯支付或直接到銀行辦理對境外支付。核銷時憑事先收取的結匯水單/收帳通知辦理核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