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票的內容
根據我國票據法規定,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表明“匯票”的字樣。
無條件支付的委托。應理解成匯票上不能記載支付條件。
確定的金額。
付款人名稱。在國際貿易中,通常是進口方或其指定銀行。
收款人名稱。在國際貿易中,通常是出口方或其指定銀行。
出票日期。
出票人簽章。匯票上未記載規定事項之一的,匯票無效。實際業務中匯票尚需列明付款日期、付款地點和出票地點。倘未列明,可根據票據法予以確定。
匯票的種類
匯票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1、按出票人的不同──銀行匯票、商業匯票
銀行匯票(banker's draft)是出票人和付款人均為銀行的匯票。
商業匯票(commercial draft)是出票人為企業法人、公司、商號或者個人,付款人為其它商號、個人或者銀行的匯票。
2、按有無附屬單據──光票匯票、跟單匯票
光票(clean bill)匯票本身不附帶貨運單據,銀行匯票多為光票。
跟單匯票(documentary bill)又稱信用匯票、押匯匯票,是需要附帶提單、倉單、保險單、裝箱單、商業發票等單據,才能進行付款的匯票,商業匯票多為跟單匯票,在國際貿易中經常使用。
3、按付款時間──即期匯票、遠期匯票
即期匯票(sight bill,demand bill)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后對方立即付款,又稱見票即付匯票。
遠期匯票(time bill,usance bill)是在出票一定期限后或特定日期付款。在遠期匯票中,記載一定的日期為到期日,于到期日付款的,為定期匯票,記載于出票日后一定期間付款的,為計期匯票;記載于見票后一定期間付款的,為注期匯票;將票面金額劃為幾份,并分別指定到期日的,為分期付款匯票。
4、按承兌人──商業承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
商業承兌匯票(commercial acceptance bill)是以銀行以外的任何商號或個人為承兌人的遠期匯票。
銀行承兌匯票(banker's acceptance bill)承兌人是銀行的遠期匯票。
4、按流通地域──國內匯票、國際匯票。
匯票的主要當事人:
匯票的主要當事人有以下6種。
(1)出票人(DRAWER)。即簽發匯票的人。在信用證和托收業務中,通常是進口商。
(2)受票人(DRAWEE)。即匯票的付款人。在進出口業務中,通常是進口商或其指定的銀行。
(3)收款人(PAYEE)。即匯票規定的可收取票款的人,也稱抬頭人。在進出口業務中,若信用證沒有特別指定,收款人通常是議付行或出口商。
(4)背書人(ENDORSER)。收款人或持票人在匯票背面簽字,將收款權力轉讓他人的人。
(5)承兌人(ACCEPTOR)。遠期匯票付款人辦理了承兌手續,即成為了承兌人。在實際業務中,承兌人通常是開證申請人、開證行或其指定的付款銀行。
(6)持票人(HOLDER)。即指持有匯票、有權收款的人,是匯票的合法持有者。他是善意地支付了全部金額的對價,取得一張表面完整、合格的、不過期的票據的持票人。他未發現這張票據曾被退票,也未發現其前手在權利方面有任何缺陷。在信用證業務中,議付行押匯后就成為了持票人,可以向匯票的所有責任方要求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