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
歐洲專利組織
在歐洲專利局(EPO) 的訴訟程序中,第三方可以通過根據歐洲專利公約(EPC)提交授權后異議來對已授權的歐洲專利的有效性提出異議。向 EPO 提出異議的期限為自歐洲專利公報中提及授予歐洲專利的公告之日起九個月。
法國
自 2020 年 4 月 1 日起,異議程序也將在法國進行。[2]向國家工業產權局(INPI)提出異議的期限為授予法國專利后九個月。
美國
根據美國專利法,異議程序稱為復審。新專利法的授權后審查規定可能會影響潛在專利侵權被告提起宣告性判決訴訟的策略。在Leahy-Smith 美國發明法案(2011) 之后,任何第三方都可以根據 35 USC § 321 的授權后審查或根據 35 USC § 311 的多方審查來質疑已授權專利的有效性。這兩個程序都于2012 年 9 月 16 日 生效。
商標
就商標而言,第三方可以在商標申請被接受并出于異議目的公布后,使用異議程序“反對”接受商標申請。如果反對被駁回,商標將繼續注冊。一些司法管轄區實行“授予后”異議制度,即在注冊后才能提出異議(例如日本)。
加拿大
在加拿大,任何第三方都可以出于《商標法》和《商標條例》中規定的至少一個原因提出反對聲明,以阻止商標注冊。異議聲明只能在商標申請獲得加拿大知識產權局(CIPO) 批準并在商標雜志上刊登廣告后的兩個月內提交。商標申請人和異議人隨后向商標異議委員會(CIPO 內的一個行政機構)提交訴狀、證據和論據,商標異議委員會在異議程序中聽取并作出決定。委員會可以駁回商標申請(全部或部分)或駁回異議。商標申請人和異議人均可就這一決定向加拿大聯邦法院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