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申報是目前國際上正在興起的納稅申報方式之一,我國一些地方的稅務機關在深化征管改革的過程中,對電子申報已開始了嘗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納稅人采用電子方式辦理納稅申報的,應當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關資料,并定期書面報送主管稅務機關。”根據這一規定,納稅人采用數據電文方式進行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報告表的,還應在申報結束后,在規定的時間內,將電子數據的書面材料報送(郵寄)稅務機關;或者按稅務機關的要求保存,必要時按稅務機關的要求出具。為保證法律的嚴肅性和電子申報的準確性,新《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明確規定納稅人可以實行電子申報。
電子申報的適用對象包括: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及其他具備電子申報條件的納稅人。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申報電子信息數據采集系統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申報電子信息采集系統規范》進行開發,適用于新的增值稅申報辦法和國稅系統所有稅種的申報。該系統已經通過國家稅務總局統 一測評。
電子申報的辦理:
(一)凡實行電子申報納稅的企業,不論企業在申報的當期有無營業收入,是否盈虧、有無減稅、免稅等情況,都必須在主管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內辦理納稅申報,實行納稅申報的電子數據傳送,實行電子申報的納稅人,必須對所申報的電子數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也就是納稅人所傳出的電子數據,一經稅務機關稅收征管系統確認并接收,那么表明納稅人已申報成功,納稅人的數據已作為檔案存入稅務機關稅收征管系統。
(二)參加電子申報的納稅戶必須在規定的申報期內完成電子申報,并且及時接收回執,納稅戶不能只發送信息而不接收回執。接收回執必須以第二次回執確認“申報成功”,方可認為完成本項目的申報。在完成電子申報后,納稅人還必須同時向所屬的稅務所郵寄或送達各類紙質申報表、附表、財務報表、發票領用存月報表以及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情況表等有關申報資料。
(三)納稅人須在申報前三天將應繳稅款的足夠資金劃入納稅專戶銀行的帳戶。稅務征收部門在接收到納稅戶電子申報數據后,開出稅收繳款書,交專戶銀行劃交稅款。如納稅人在規定繳納入庫的期限內,發生專戶銀行帳號上沒有足夠資金,到期不能繳款的,稅務部門將按滯納處理,催交并按規定加收滯納金。
(四)關于稅收繳款書,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電子繳款完稅憑證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55號)精神, 通過上海財稅網站下載扣款銀行《XX銀行上海分行電子報稅付款通知》,作為納稅人的繳稅憑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