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定全損的構成
①保險貨物受損后,修理費用已超過貨物修復后的價值。
②保險貨物受損后,整理和續運到目的地的費用,超過貨物到達目的地的價值。
③保險標的實際全損已經無法避免,或者為了避免實際全損需要花費的施救費用,將超過獲救后的標的價值。
④保險標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使被保人推動標的所有權,而收回這一所有權,其所需要的費用,將超過收回標的價值。
推定全損與實際全損及部分損失的區別
推定全損是一種形式上的部分損失,實質上的全部損失。推定全損既不同于部分損失也不同于實際全損。在實際全損的情況下,無需進行任何形式的委付,而對于推定全損,保險人無論是接受委付還是因客觀存在的事實使其受到制約,被保險人遞交委付通知書是被保險人根據推定全損提出請求的先決條件。某一部分損失雖然未能達到價值全損的程度卻可能因保險人接受委付而使被保險人得到與實際全損一樣的賠償;但在保險人拒絕接受委付時,被保險人要得到法院救濟上的支持,不僅委付行為本身要符合規定,損失在事實上達到的程度也必須符合法律的具體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