邊境貿易是指邊境地區,在一定范圍內邊民或企業與鄰國邊境地區的邊民或企業之間的貨物貿易。有兩種形式:一是邊境小額貿易。指邊境地區的外貿公司,與鄰國邊境地區的貿易機構或企業之間進行的小額貿易。二是邊民互市貿易。 它是基于邊民個人之間買賣行為的一種貿易方式,兩國雙方邊境居民在規定的開放點或指定的集市上,以不超過規定的金額,買賣準許交換的商品。
特點:
我國邊境貿易的特點是邊貿企業規模小,容量小,合同數量小,市場窄;地域分散、國別分散。我國開展邊境貿易的省、自治區有廣西、云南、西藏、新疆、內蒙古、黑龍江、吉林,分別與越南、老撾、緬甸、印度、尼泊爾、巴基斯坦、哈薩克斯坦、吉爾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俄羅斯、朝鮮、蒙古等國邊境地區開展貿易活動;從個體戶到國有貿易公司都參與做邊貿,貿易方式從最原始的易貨貿易到最現代化的無紙貿易都存在。
管理形式:
邊民貿易
邊境貿易根據中國開展邊境貿易的實際情況,參照國際通行規則,目前對中國邊境貿易按以下兩種形式進行管理:系指邊境地區邊民在邊境線20公里以內、經政府批準的開放點或指定的集市上,在不超過規定的金額或數量范圍內進行的商品交換活動。邊民互市貿易由外經貿部、海關總署統一制定管理辦法,由各邊境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具體組織實施。
邊小貿易
系指沿陸地邊境線經國家批準對外開放的邊境縣(旗)、邊境城市轄區內(以下簡稱邊境地區)經批準有邊境小額貿易經營權的企業,通過國家指定的陸地邊境口岸,與毗鄰國家邊境地區的企業或其他貿易機構之間的貿易活動。邊境地區已開展的除邊民互市貿易以外的其他各類邊境貿易形式,今后均統一納入邊境小額貿易管理,執行邊境小額貿易的有關政策。邊境小額貿易的管理辦法由外經貿部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