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到手后字體可隨意改變嗎
《商標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以獲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因此,文字作為商標注冊后,若注冊的是簡化字,而實施使用繁體字;或注冊的是繁體字,而實際使用簡化字,都應視為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可依照《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處理。
因此,注冊什么字體就應當使用什么樣的字體,這是商標管理中一貫堅持的原則。但在商標管理中,對于變化不大的改動(如:注冊的是手寫體,而在使用時為印刷體;注冊是楷體,在使用時為黑體),一般可以維護商標專用權;但是,商標注冊人還是將使用的字體形式重新注冊為好。必須堅持“保護商標專用權以核準注冊的商標為限”原則,對沒有獨創性的標準印刷體文字,其保護范圍在文字是否近似方面要小于其它書寫風格文字的保護范圍,從而商標注冊人最好注冊標示出自己風格的文字商標,以從書寫形式體現出商標的顯著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