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池法制造商的通知義義務
1、在將電池投放到本法律范圍內的電池之前,每個制造商都有義務將此情況通知聯邦環境局,并說明該法規根據第20條第1款指定的數據,根據第1條顯示的數據更改和放棄投放市場必須立即通知聯邦環境局,根據句子1和2的通知是通過聯邦環境局的網站以電子方式發出的,聯邦環境局確認對傳輸數據的訪問。
2、聯邦環境局可以要求根據第1句和第2句要求使用電子表格,進行某種加密以及開放用于廣告的電子文檔的訪問以及制造商的其他通信,根據第1條的要求將在聯邦環境局的網站上發布。
3、聯邦環境局根據其根據第20條第1款的法令規定,將根據第1款提交的信息發布在其網站上,該出版物將由汽車,設備和工業電池的制造商細分,并且必須包含第1條所述的信息和每個制造商的通知日期,對于已經退出市場的制造商,還必須制定退出市場的日期,制造商退出市場三年后,必須刪除第1款中提到的數據。
無論是第一次電池(一次性電池)還是第二次電池(可充電電池);在德國,所有電池系統都按照(電池法)(BattG)進行循環,回收和再循環,電池和蓄電池的投放市場,返還和環保處置的法律自然也適用于內置或連接到產品和設備的電池,它基于歐洲會議和理事會通過的歐洲電池指令2006/66/EC,旨在大程度地減少電池廢電池對環境的影響,每年售出的大部分設備電池由可以完全回收的金屬制成,但是,可以忽略的部分還是包含有害于健康和環境的有害物質,例如鉛,鎘和汞,因此,作為特殊廢物,必須將它們單獨收集并以環保的方式進行處置。
以下內容通常在德國使用;制造商有義務免費回收用過的電池(第5 BattG),生產者如何履行其收回和處置義務,必須存儲在聯邦環境局的BattG電子注冊登記冊中,根據此法定通知要求(第4 VattG節),當前有5.000多家制造商聲明他們活躍于市場。 根據《電氣和電子設備法》(ElektroG)第4條第1款,應設計可以使用電池或蓄電池運行的電氣和電子設備,以便終用戶和獨立制造商的專業人員可以卸下舊電池和蓄電池,而不會出現任何問題,如果醫療機構未進行污染物清除,則舊電子設備將根據AVV分類為危險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