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況下可以撤銷歐盟商標
(1)任何人如發現歐共體注冊商標未按照法律規定連續5年真實使用,都可以向內協局提交撤銷該注冊商標的申請,除非能證明有法律允許的特殊原因,該注冊商標將依法被注銷.
(2)任何人如發現歐共體注冊商標變成了通用名稱或其使用將誤導公眾,可以向內協局提交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
(3)在先商標權利人可以基于其在先權利提交申請,要求內協局宣告在后與之沖突的歐共體注冊商標無效。
(4)對于發生商標侵權訴訟時,同時提交撤銷歐共體注冊商標,或宣告其注冊無效的申請,歐盟各國法院具有管轄權,可以依法裁定撤銷該歐共體注冊商標或宣告無效。
(5)對于直接提交撤銷歐共體注冊商標或宣告其他無效的申請,只有內協局受理,對于內協局作出的裁定不服,可以向歐盟國際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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