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商標法》第8條規定:“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可視性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織,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根據這個規定,商標可以用文字、圖形、字母、數、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以及用這些東西任意組合構成,實踐中商標有以下基本組成形式:
(1)單獨由文字構成,這種商標最為覺,比如“統一”牌方便面。
(2)也可以單獨由字母構成,比如著名的電腦品牌“IBM”就是由三個字母組成的。
(3)單獨由數字組成的商標,比如“555”牌香煙。
(4)單獨由圖形構成的商標,比如“麥當勞”是一個大大的“M”。
(5)組合商標可以是文字、數字、字母和圖形任意兩個或兩上以上的元素組合而,比較多見的是文字和圖形的組合,比如葡萄酒中比較有名的“長城”商標是由中文長城加長城圖形構成的圖案,“康師傅”商標有個廚師圖形加“康師傅”文字構成。
(6)用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來注冊商標,也就是立體商標,這是商標法修改后增加的商標構成元素,如肯德基門前可愛的“山德士上校”、咸亨酒店前弓腰吃茴香豆的孔乙已形象、可口可樂獨特的流線型瓶身。新的《商標法》將商標保護客體從平面商標擴大到了立體商標和色彩組合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