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5-21 10:30
案件信息
案號:21-cv-01438
原告:PINK FLOYD (1987) LIMITED
管轄法院:伊利諾伊州東部北區法院
代理律所:Keith Vogt, Ltd. & Jiangip Llc
原告信息
Pink Floyd是著名的搖滾樂隊,組建于英國倫敦。Pink Floyd以附有哲學異議的歌詞、音速試驗、具有創新和藝術的專輯封面以及精致的現場表演而享有盛名,其在流行音樂歷史河流上,是具有極高商業價值和音樂影響力的搖滾樂隊之一。原告就是經營、管理此樂隊的商業公司,是“PINK FLODY”文字商標的所有人。
案件內容
原告針對電商平臺批量的商標維權措施自2018開始至今已經有18起案件,今年3、4月份原告就提起了三起商標維權之訴,3月起訴的案件目前已經進入原告申請缺席判決階段,收到涉訴通知的商家請做好調解、應訴的準備。4月的兩案處于訴前初步禁令階段,最新一案的訴前初步禁令還未獲批,因此,所有被起訴的商家已經收到涉訴通知或司法強制措施了,需要進一步維權,請做好和解、應訴的準備,必要時候還需請律師協助!
法律小Tips
假冒 COUNTERFEITING
蘭哈姆法將“Counterfeit”定義為: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難以與注冊商標實質區分的假冒商標。根據以上定義,我們可以將假冒(Counterfeiting)解釋為: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行為。
(來源:Chris說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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