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1:21-cv-01461
原告:EMOJI COMPANY GmbH
起訴時間:03/17/2021
代理律所:Hughes Socol Piers Resnick & Dym, Ltd.
Emoji起源于日本,創作者是栗田穰崇(Shigetaka Kurita),一位NTT移動通訊公司事業部的員工。Emoji表情包的發明,為在線文字傳訊帶來豐富、生動的情感表達方式。豐富、多樣的Emoji表情包已經成為IOS、Android、WindowsPhone等各大手機操作系統以及Window、Mac OS X電腦系統輸入法必備的鍵盤輸入內容。2013年,一個創立于德國的EMOJI COMPANY GmbH(EMOJI C),抓住了Emoji蘊含的巨大商業價值,開始創建emoji官方品牌,專注于設計表情符號,以及為客戶量身定制表情符號并制定市場推廣方案。目前,EMOJI COMPANY GmbH已經在全球多個國家以emoji文字等標識注冊在20多個類別的商品中,并且與雀巢、百事、Zara等各種知名品牌建立起合作關系。
EMOJI C自2020年6月起向伊利諾伊州法院共提起了32起商標侵權的批量訴訟案件,本案是其提起的第32個案件。在短短的半年有余的時間里EMOJI C就發起了如此之多的訴訟,可見該公司的維權力度非常之大。本案于2021年3月17日提起,代理律所為HSP,起訴當天HSP就申請了TRO,TRO于2021年3月23獲批。
從起訴狀獲知,屬于03、05、08、10、16、17、18、21、22、25、26、27、28、29、30、32等類別商品的以下商標將成為涉訴商標:
廣大電商們,如果產品或產品名稱涉及以上商標,請快速下架產品,并查詢郵箱看是否有收到涉訴郵件,若有則需盡早聯系涉外律師進行維權!
(來源:Chris說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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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Chris說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