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判斷除了考慮商標本身的近似程度和商品關聯程度之外,還需要結合多方面因素進行綜合考量。
(一)近似判斷的尺度
一般來說,商標相同或近似程度高的,風險會比較高。不過需要注意的是,商標使用風險評估中的商標近似判斷與商標注冊審查過程中的判斷尺度有差異,大體來說是前者的尺度更松,后者的尺度更緊。因為注冊審查過程中主要是對商標標識本身做出對比判斷,而商標使用侵權判斷中的近似判斷涉及到多方面的市場因素,影響到混淆可能性的最終結論。實務中常有不區分差異,一律從標識近似角度直接得出侵權結論的情況。
(二)商品關聯性的影響
商品關聯性越強,侵權風險越高。道理很簡單,但是查詢和評估過程中經常容易忽視這方面問題,比如侵權判斷時并沒有充分考慮到與在先商標指定商品的相關性,不加區分地只對標識近似程度做判斷。具體表現在,不分商品到底是完全相同還是按照區分表類似,甚至出現上文提到的對商品信息核實不夠準確,在某些關鍵群組商品已經被駁回的情況下仍認為風險較高。如果商品按照區分表相同,判斷時需要更加謹慎。另外商標侵權案件中的商品類似判斷,存在個案認定的問題,會有一些主觀判斷的因素,需要結合商品本身的關聯程度以及在先案例進行綜合評估。參考在先案例時需要注意個案差異。
(三)在先商標的顯著性
商標的固有顯著性會影響到侵權判斷。如果查到的在先商標屬于行業內的通用詞匯,或者對商品原料、成分、功能、用途、型號等特點存在描述性,則顯著性相對弱,被判為侵權的可能性相對稍低;如果在先商標不屬于日常生活中的固定搭配,而是由注冊人臆造而成,則顯著性程度更高,使用侵權風險會相對更高。
(四)在先商標使用情況
查到的在先商標如果已經使用,則意味著對其注冊人的價值會更大,重視程度更高,維權的可能性也就大一些,并且排除這些在先商標的可能性也就越小。而如果在先商標沒有使用的,或者沒有使用可能的,則發生侵權訴訟的可能性相對稍低,或者被判為侵權的可能性相對稍低,或者賠償額會相對更低。如果商標已大量使用且擁有較高的知名度,被判為侵權的可能性會更大,且賠償額會更高,這種情況下需要盡量避免發生沖突。
(五)主觀因素的考量
企業使用商標的意圖以及使用效果方面是否存在攀附他人商譽的可能性,也是判斷侵權風險過程中需要考慮的。盡管主觀意圖并非侵權判斷的構成要件,但存在攀附惡意的,導致混淆的可能性會相對更高,可能會成為判斷侵權的參考因素。另外,主觀因素及表現出來的攀附效果是確定賠償額的重要因素,非善意使用與他人相同或近似商標的,賠償額往往會更高。有鑒于此,如果企業確實存在非善意傾向,則需要明確提示風險和后果,能更換的要更換,能修改的則修改。
(六)使用產品特點
商標使用產品特點決定了消費者的識別能力和注意力程度,與混淆可能性密切相關,會影響到侵權判斷。如果是價格昂貴的大宗商品,消費者的注意力程度更高,識別能力更強,更難以發生混淆,汽車品牌本田“
”與現代“ ”能夠共存于市場就是例證,也確實不太會出現消費者錯將本田汽車買成現代汽車的情況,或者想買“奧迪”結果買回了“奧拓”的情況。而產品若為價格相對低廉的快消品,消費者的注意力程度更低,識別能力也相對稍弱,更容易發生混淆,比如買方便面時誤將“康師傅”買成“康帥博”,買洗衣服時又將“雕牌”買成“周住牌”,這些情況比比皆是。(七)商標使用周期及流通范圍
如果擬投入的產品是短期的,則考慮相應期間內的風險,比如某一款互聯網產品在研發時就預估了生命周期,這個周期可能會短于商標注冊所花時間。有些商品是時令性的,比如粽子重點突擊端午節前的市場,月餅僅在中秋前熱銷,啤酒的銷售旺季在夏季等,則需要重點考慮關鍵時間節點的被訴風險以及發生行為保全的可能,銷售旺季發生訴訟禁令影響是非常大的。如果流通范圍僅在某個區域,則主要考慮此區域內的風險,如白酒行業經常會做一些省級區域或銷售大區的定制化產品,侵權風險判斷的重點則在該區域內的工商執法特點及訴訟狀況。有些產品是小批量的,比如作為贈品在某次促銷活動中使用,有些產品則是為某特定的大企業或團體內部定制而并不在市場流通,這種情況下風險判斷的尺度可以適當放寬。如果產品需要在網店上銷售,則考慮到平臺處理投訴的特點,比如有些平臺處理投訴時對商品注冊類別的區分不是太細致,只要有注冊證,產品就會有下架的風險,這種情況下的風險判斷就需要擴大類別范圍。
(八)合理的抗辯理由
比較常見的,考慮是否存在敘述性合理使用的抗辯空間,比如標志本身構成對產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質量、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直接描述,甚至是對產地地名的客觀表述,按照法律規定,屬于這些情形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考慮在先商標是否有連續三年不使用情形而可以不予賠償的抗辯,當然,即便是判決不予賠償,被判停止使用影響也是比較大的。
(九)發生糾紛的可能性
除了評估理論上的侵權風險,還要考慮實際發生糾紛的可能性。如果在先商標對其注冊人的重要程度高,比如在先商標是注冊人在主營業務上的核心商標,則發生糾紛的可能性相對更高;如果是注冊人出于防御目的而注冊,則發生糾紛的可能性相對更低。與在先商標注冊人及關聯企業所處的地域范圍相近的,發生糾紛的可能性相對更大,相距很遠的則可能性相對更小,當然地域性因素對糾紛可能性的影響,在依賴于固定住所的傳統服務業會明顯些,在流通產品方面影響不那么明顯。如果注冊人的目的在于出售,則較可能通過發函甚至訴訟的方式索取轉讓費、許可費或賠償金。在先商標注冊人曾有過發起工商投訴、侵權訴訟等記錄的,或者行業內商標權糾紛多發的,則需要重點注意實際發生糾紛的可能。
(來源:K哥聊出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