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越《年輕人報》9月17日報道:越南工貿部日前下文要求海關總局批準在特定情況下9座以下乘用車輛進口可不執行工貿部20/2011號通知。
工貿部20/2011號通知(2011年5月12日簽發)要求,9座以下乘用車輛進口商必須持有汽車生產廠家出具的進口商或經銷商的指定證書或委托書。工貿部已同意持有商業銀行憑證證明已在2011年5月12日前結清車款的全新9座以下汽車可不執行20/2011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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