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7日,美國《Trademark Modernization Act of 2020》(譯為:《2020年商標現代化法案》)正式簽署成為法律。
此次商標現代化法案的出臺,主要是為了改善和加強美國商標注冊的準確性和完整性。
一、商標法案主要內容
該修正案針對美國專利商標局的商標注冊異議和注銷程序進行了修訂,增加了新程序。同時,針對商標侵權訴訟,該修正案從程序上降低了品牌方在商標侵權訴訟中獲得禁令救濟的難度。綜合法案全文來看,主要有以下要點:
1、允許第三方提交抗議函:在商標申請階段,第三方可提交抗議函,函件中需列明理由并提供初步證據。官方自收到抗議函日起兩個月內,應當作出決定是否將反對意見及相關證據納入商標申請記錄。
2、設定更為靈活的商標駁回復審時間:根據《現代法案》,美國專利商標局有權對申請人設定靈活的駁回復審期限,復審期限最短60天,最長為6個月。若復審期限未達到6個月的,則申請人可以申請延期至最長6個月。
3、新增兩項可單方申請撤銷注冊商標的程序:
①注冊商標單方清理程序:商標注冊滿三年后,任何人可在提供初步合理調查證據等基礎上,以注冊商標未實際使用為由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在部分/全部商品或服務上的注冊。此外,美國專利商標局局長亦可依職權發起注冊商標的單方清理程序。
②注冊商標單方重審程序:商標注冊滿五年之內,任何人可在提供初步合理調查證據等基礎上,以該注冊商標未在“有關日期(Relevant Date)”之前實際使用為由提起重審申請。此外,美國專利商標局局長亦可依職權發起注冊商標單方重審程序。
4、新增商標撤銷程序的起訴理由:申請人可基于商標所有權人從未將商標用于商業用途為理由,提起撤銷程序,但必須在商標注冊后的三年內提起。
解析:一般來說,申請人可以以“使用在先”、“引起混淆”、“缺乏顯著性”為理由提起撤銷程序。可以預見,今后將會有大量案件會以從未將商標用于商業用途為理由提起撤銷程序。這進一步提醒所有申請人,必須按照美國商標法將商標投入商業中使用。
5、恢復/確認不可彌補的損害的規定:在商標民事程序中,原告主張臨時限制令或禁令的,若其可以證明實質勝訴可能性,則可推定其遭受了不可彌補的損失。也就是說,維權人在法律程序中無需主動證明其遭受的損害,而是直接被推定有損害產生,這對維權人在聯邦法院獲得有利判決是有幫助的。
二、商標法案影響解讀
1.此次法案優化了許多條例,采取了一定的改革措施。其目的就是為了更好地保護商標所有者,進而保護消費者。
2.對于跨境賣家來說,它是一把“雙刃劍”:
①益處:合規的商標所有人將會得到新規則與程序的保護,相較在美國商標審理和上訴委員會提起注銷程序,新程序將耗時更少、成本更低。
②挑戰:如果其注冊的商標并沒有在美國實際使用過,一旦商標所有人被提起刪除或重新審查程序,商標所有權人將不得不耗費大量財力與精力去答復。對于企業來說,在商標先行的同時更要合理規劃商標布局,避免提前注冊大量未使用的商標而面臨撤銷風險,及時做好商標使用證據的留存,因為基于虛假信息的商標注冊恐今后更難成功。
3.從根本上說,這次法案的出臺這項政策進一步表明商標局對于打擊虛假商標申請、維護商標注冊的誠信和真實性的決心。這也代表著美國知識產權的合規化、嚴格化趨勢。在此也提醒各跨境賣家,一定要嚴格遵守美國專利商標局的要求,認真謹慎的對待每一件申請,切勿投機取巧。
(來源:老王說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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