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需單據:
退運說明,退運協議(雙方簽章),換單保函,箱單,發票,合同。
國稅局
稅務局出具證明
1、已辦理退稅的貨物:持主管退稅機關出具的《出口商品退運補稅聯系單》向主管征稅機關辦理已退稅款的補繳手續。補繳后持蓋有主觀征稅機關及國庫章的稅收繳款書、出口銷售發票、進口提單等憑證向主管征稅機關申請辦理《出口商品退稅已補稅證明》。已補稅的退運貨物經加工修理又重新出口的,持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銷售發票和《《出口商品退稅已補稅證明》、稅收繳款書原件重新辦理退稅申報。
2、已申報未退稅貨物。貨物發生退貨而轉為內銷或部分內銷的,向主管退稅機關申請辦理《出口商品退稅已補稅證明》。其應退稅款不在退稅。
3、未申報退稅貨物。由出口企業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有關原始憑證,經主管退稅機關審核后,在書面申請報告及原始單據上簽注“未辦理”字樣;如屬部分退貨的,則在出口報關單上注明退貨數量及商品編碼。
海關方面:
進口方退運貨物出運后,出口方收到退運貨物的發票、箱單、提單、清關報關單,協同原始出口的報關單、發票、裝箱單、退稅部門的《出口商品退稅已補稅證明》(如未申報退稅則不用)、核銷單退稅聯、海關制式退運貨物情況說明、報關委托書、報檢委托書交貨代辦理清關事宜。
經過再加工后出口,與正常出口類似,只是原始報關還要給海關,以便海關加注。
《出口貨物退運已辦結稅務證明的申請》的填報內容和要求是什么?
答:《出口貨物退運已辦結稅務證明的申請》的填報內容和要求是:
所屬期:申請退運已辦結稅務證明的申請日期,以年月表示;
序號:同一所屬期退運已辦結稅務證明申請的申報序號;
關別代碼:辦理退運海關的關別代碼;
貿易性質:已申報退稅的退運出口貨物貿易性質;
出口發票:退運貨物的原出口發票號;
提運單號:錄入已申報退稅的出口貨物的提運單號;
原代理證明編號:委托代理出口貨物已申報退稅的代理出口貨物的代理證明編號;
原報關單號:申報退稅的退運出口貨物報關單號;
核銷單號:退運貨物的原核銷單號;
出口日期:退運貨物的原出口日期;
申報退稅年月:退運貨物的原申報退稅日期,以年月表示;
商品代碼:退運貨物的原申報退稅商品代碼;
商品名稱:退運貨物的原申報退稅商品名稱;
出口數量:退運貨物的原申報退稅時實際出口數量;
原出口額:退運貨物的原申報退稅時實際出口額;
原實際免抵退稅額;退運貨物的原申報退稅時實際免抵退稅額,為原出口金額×原退稅率;
退運數量:實際申請退運貨物的數量;
退運出口額:申請退運貨物的出口人民幣金額,即(退運數量/原出口數量)×原出口額;
原退稅率:退運貨物申報退稅時的退稅率;
應調整免抵退稅額:退運出口額與原退稅率的乘積。
《出口貨物退運已辦結稅務證明的申請》可以通過“生產企業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系統”錄入、打印并生成電子數據。
(來源:出海記事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