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雙十一當天花費40萬元服務費請主播帶貨,四場直播后卻只得3000元銷售額,企業隨后將直播公司訴至法院。7月30日,南都記者從浙江省寧波市江北區法院獲悉,在法官組織下,雙方近日達成調解,主播公司退還部分服務費。
據江北區人民法院介紹,森森公司(化名)為擴大品牌知名度與銷售量決定試水網絡直播帶貨,與麒麟公司(化名)簽訂了《雙十一網絡直播間推廣協議》。雙方約定麒麟公司應當指定旗下知名主播芭芭(化名)于2019年11月11日當天為森森公司進行產品直播推廣,直播當日應完成不低于人民幣100萬元產品銷售額。
結果因為主播芭芭檔期沖突,麒麟公司在與森森公司口頭協商后安排了一位新主播為森森公司進行網上帶貨,新主播完成四場直播后僅達成3000元的銷售額。森森公司支付了40萬的服務費,銷售額極不理想,還錯過了雙十一銷售黃金期。于是將麒麟公司訴至法院,要求退還40萬元推廣服務費并賠償損失。
庭審中,雙方對合同簽訂、款項支付都沒有異議,但是對于違約責任各執一詞,森森公司認為平臺未與其協商更換主播,新主播流量與收取的服務費不匹配,要求退還服務費,商家認為已提前告知原定主播檔期沖突,更換新主播系雙方認可,且《直播間推廣協議》未對銷售額不達標約定違約責任,服務費不應退還。
在分析《直播間推廣協議》后,法官發現該份協議雙方只約定預期銷售額、銷售額達標后的提成比例,但并未約定銷售額不達標情況下是否要承擔違約責任,也未對不同流量層級主播的服務費進行約定。最終,在法官組織下,雙方達成了調解,麒麟公司退還部分服務費給森森公司。
江北區人民法院提醒,網紅帶貨作為一種新興產業,理性合作是第一條。商家簽訂合同要慎重,對新行業的業態要有基本了解,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不可迷信網紅的粉絲數目和帶貨能力,以免遭受損失。
直播帶貨7類行為將被依法查處
7月29日,市場監管總局發布《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加強網絡直播營銷活動監管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這是我國首次把網絡直播營銷活動的監管上升到法制層面。
三種行為嚴格規范
未滿十周歲不能在直播中代言
1、嚴格規范商品或服務營銷
不得通過網絡直播銷售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生產、銷售的商品或服務;不得通過網絡直播銷售煙草制品等法律、法規規定禁止進行商業推銷、宣傳的商品或服務;不得通過網絡直播銷售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禁止進行網絡交易的商品或服務。
2、嚴格規范廣告審查發布
嚴格遵守廣告審查有關規定,未經審查不得發布。不得以網絡直播形式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保健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進行發布前審查的廣告。
3、嚴格規范廣告代言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接受委托,在直播中以自己的名義或形象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直播內容構成商業廣告的,應遵守廣告代言有關規定。
不得利用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在網絡直播營銷活動中開展廣告代言活動。不得委托因在虛假廣告中作推薦、證明受到行政處罰未滿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網絡直播營銷活動中開展廣告代言活動。
刷單炒信、誤導消費等
7類行為將被依法查處
01
依法查處電子商務違法行為
針對網絡直播營銷中“刷單炒信”、平臺責任落實不到位等問題,根據《電子商務法》,重點查處虛構交易、擅自刪除或編造用戶評價、對平臺內經營者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采取必要措施、未盡到資質資格審核義務、對消費者未盡到人身和財產安全保障義務等違法行為。
02
依法查處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違法行為
針對網絡直播營銷中售后服務保障不力等問題,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重點查處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等違法行為。
03
依法查處不正當競爭違法行為
針對網絡直播營銷中網絡主播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等問題,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重點查處實施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商業混淆、商業詆毀和不當有獎銷售等違法行為。
04
依法查處產品質量違法行為
針對網絡直播營銷中售賣假冒偽劣產品等問題,根據《產品質量法》,重點查處在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偽造商品的產地、偽造或冒用他人廠名廠址、銷售“三無”產品和侵犯他人知識產權商品等違法行為。
05
依法查處食品安全違法行為
針對網絡直播營銷中的食品安全問題,根據《食品安全法》,重點查處無經營資質銷售食品、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銷售標注虛假生產日期或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等違法行為。
06
依法查處廣告違法行為
針對網絡直播營銷中發布虛假違法廣告問題,根據《廣告法》,重點查處發布欺騙或誤導消費者的虛假廣告、發布違背社會良好風尚的違法廣告和違規廣告代言等違法行為。
07
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
針對網絡直播營銷中價格欺詐等問題,根據《價格法》,重點查處捏造或散布漲價信息、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進行交易等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