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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稅收相關政策有哪些?

為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促進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健康發展,經國務院批準

跨境稅收相關政策有哪些?

關于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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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關稅〔201618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

為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促進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健康發展,經國務院批準,現將跨境電子商務零售(企業對消費者,即B2C)進口稅收政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按照貨物征收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購買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的個人作為納稅義務人,實際交易價格(包括貨物零售價格、運費和保險費)作為完稅價格,電子商務企業、電子商務交易平臺企業或物流企業可作為代收代繳義務人。

二、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稅收政策適用于從其他國家或地區進口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清單》范圍內的以下商品:

(一)所有通過與海關聯網的電子商務交易平臺交易,能夠實現交易、支付、物流電子信息“三單”比對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

(二)未通過與海關聯網的電子商務交易平臺交易,但快遞、郵政企業能夠統一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電子信息,并承諾承擔相應法律責任進境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

不屬于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的個人物品以及無法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電子信息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按現行規定執行。

三、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的單次交易限值為人民幣2000元,個人年度交易限值為人民幣20000元。在限值以內進口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關稅稅率暫設為0%;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取消免征稅額,暫按法定應納稅額的70%征收。超過單次限值、累加后超過個人年度限值的單次交易,以及完稅價格超過2000元限值的單個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貿易方式全額征稅。

四、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自海關放行之日起30日內退貨的,可申請退稅,并相應調整個人年度交易總額。

五、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購買人(訂購人)的身份信息應進行認證;未進行認證的,購買人(訂購人)身份信息應與付款人一致。

六、《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清單》將由財政部商有關部門另行公布。

七、本通知自201648日起執行。

特此通知。

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

2016324

海關總署公告2016年第26號(關于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出口商品有關監管事宜的公告)  

【法規類型】海關規范性文件【內容類別】進出口貨物監管類

【文  號】公告〔201626 【發文機關】海關總署

【發布日期】2016-4-6 【生效日期】2016-4-8

【效  力】[有效]

【效力說明】 

      為做好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出口商品監管工作,促進電子商務健康有序發展,根據《海關法》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以及《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1618號)、《財政部等11個部門關于公布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清單的公告》(2016年第40號)的有關規定,現就相關海關監管問題公告如下:

     一、適用范圍

    (一)電子商務企業、個人通過電子商務交易平臺實現零售進出口商品交易,并根據海關要求傳輸相關交易電子數據的,按照本公告接受海關監管。

     二、企業管理

     (二)參與跨境電子商務業務的企業應當事先向所在地海關提交以下材料: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2.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副本復印件(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的企業不需要提供);

    3.企業情況登記表,具體包括企業組織機構代碼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中文名稱、工商注冊地址、營業執照注冊號,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件類型、身份證件號碼,海關聯系人、移動電話、固定電話,跨境電子商務網站網址等。

    企業按照前款規定提交復印件的,應當同時向海關交驗原件。

    如需向海關辦理報關業務,應當按照海關對報關單位注冊登記管理的相關規定辦理注冊登記。

    三、通關管理

    (三)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申報前,電子商務企業或電子商務交易平臺企業、支付企業、物流企業應當分別通過跨境電子商務通關服務平臺(以下簡稱服務平臺)如實向海關傳輸交易、支付、物流等電子信息。

    進出境快件運營人、郵政企業可以受電子商務企業、支付企業委托,在書面承諾對傳輸數據真實性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前提下,向海關傳輸交易、支付等電子信息。

    (四)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商品申報前,電子商務企業或其代理人、物流企業應當分別通過服務平臺如實向海關傳輸交易、收款、物流等電子信息。

    (五)電子商務企業或其代理人應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出口商品申報清單》(以下簡稱《申報清單》),出口采取“清單核放、匯總申報”方式辦理報關手續,進口采取“清單核放”方式辦理報關手續。

    《申報清單》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相關數據填制要求詳見附件1、附件2

    (六)電子商務企業應當對購買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的個人(訂購人)身份信息進行核實,并向海關提供由國家主管部門認證的身份有效信息。無法提供或者無法核實訂購人身份信息的,訂購人與支付人應當為同一人。

    (七)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商品出口后,電子商務企業或其代理人應當于每月10日前(當月10日是法定節假日或者法定休息日的,順延至其后的第一個工作日,第12月的清單匯總應當于當月最后一個工作日前完成),將上月(12月為當月)結關的《申報清單》依據清單表頭同一收發貨人、同一運輸方式、同一運抵國、同一出境口岸,以及清單表體同一10位海關商品編碼、同一申報計量單位、同一幣制規則進行歸并,匯總形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向海關申報。

    (八)除特殊情況外,《申報清單》、《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應當采取通關無紙化作業方式進行申報。

   《申報清單》的修改或者撤銷,參照海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修改或者撤銷有關規定辦理。

    四、稅收征管

    (九)根據《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1618號)的有關規定,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按照貨物征收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完稅價格為實際交易價格,包括商品零售價格、運費和保險費。

   (十)訂購人為納稅義務人。在海關注冊登記的電子商務企業、電子商務交易平臺企業或物流企業作為稅款的代收代繳義務人,代為履行納稅義務。

    (十一)代收代繳義務人應當如實、準確向海關申報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的商品名稱、規格型號、稅則號列、實際交易價格及相關費用等稅收征管要素。

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的申報幣制為人民幣。

    (十二)為審核確定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的歸類、完稅價格等,海關可以要求代收代繳義務人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補充申報。

    (十三)海關對滿足監管規定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按時段匯總計征稅款,代收代繳義務人應當依法向海關提交足額有效的稅款擔保。

    海關放行后30日內未發生退貨或修撤單的,代收代繳義務人在放行后第31日至第45日內向海關辦理納稅手續。

    五、物流監控

    (十四)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出口商品監管場所必須符合海關相關規定。

    監管場所經營人、倉儲企業應當建立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計算機管理系統,并按照海關要求交換電子數據。

    (十五)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出口商品的查驗、放行均應當在監管場所內實施。

     (十六)海關實施查驗時,電子商務企業或其代理人、監管場所經營人、倉儲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提供便利,配合海關查驗。

     (十七)電子商務企業或其代理人、物流企業、監管場所經營人、倉儲企業發現涉嫌違規或走私行為的,應當及時主動報告海關。

     六、退貨管理

     (十八)在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模式下,允許電子商務企業或其代理人申請退貨,退回的商品應當在海關放行之日起30日內原狀運抵原監管場所,相應稅款不予征收,并調整個人年度交易累計金額。

    在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模式下,退回的商品按照現行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七、其他事項

    (十九)在海關注冊登記的電子商務企業、電子商務交易平臺企業、支付企業、物流企業等應當接受海關后續管理。

     (二十)本公告有關用語的含義:

        “參與跨境電子商務業務的企業”是指參與跨境電子商務業務的電子商務企業、電子商務交易平臺企業、支付企業、物流企業等。

      “電子商務企業”是指通過自建或者利用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臺開展跨境電子商務業務的企業。

     “電子商務交易平臺企業”是指提供電子商務進出口商品交易、支付、配送服務的平臺提供企業。

     “電子商務通關服務平臺”是指由電子口岸搭建,實現企業、海關以及相關管理部門之間數據交換與信息共享的平臺。

    (二十一)以保稅模式從事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業務的,應當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物流中心(B型)內開展,除另有規定外,參照本公告規定監管。本公告自201648日起施行,施行時間以海關接受《申報清單》申報時間為準,未盡事宜按海關現行規定辦理。

    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海關總署公告2014年第56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1.中華人民共和國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申報清單數據.doc            2.中華人民共和國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商品申報清單數據.doc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201646

 海關總署公告2016年第57號(關于跨境電子商務進口統一版信息化系統企業接入事宜的公告)

發布時間:2016-10-13

為促進跨境電子商務發展,提供便利通關服務,現將跨境電子商務進口統一版信息化系統(以下簡稱“進口統一版系統”)企業接入相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免費提供進口統一版系統清單錄入功能。電子商務企業或其代理人可登錄進口統一版系統通關服務子系統(http://ceb2.chinaport.gov.cn)進行清單的手工錄入、修改、申報、查詢等操作。具體操作參見《跨境電子商務進口統一版信息化系統企業用戶操作手冊》(詳見附件1)。

二、免費提供進口統一版系統客戶端軟件。參與跨境電子商務業務的企業可在中國電子口岸門戶(www.chinaport.gov.cn)公告欄中自行下載安裝。進口統一版系統客戶端軟件支持清單、訂單、運單、支付單等單證通過EXCEL格式文件轉換成規范報文后自動添加數字簽名,也支持XML格式文件自動添加數字簽名,同時提供數據發送和回執查詢功能。客戶端軟件使用參見《跨境電子商務進口統一版信息化系統客戶端軟件使用手冊》(詳見附件2)。

三、公開進口統一版系統企業對接報文標準。參與跨境電子商務業務的企業、第三方平臺按照標準自行開發或市場化采購接入服務,相關授權開通等事宜請聯系當地海關數據分中心辦理。有關報文規范和經過海關驗證的傳輸協議及接入服務產品參見《跨境電子商務進口統一版信息化系統企業對接報文規范(試行)》(詳見附件3)。

四、企業對于其向海關所申報及傳輸的電子數據承擔法律責任。暫時僅對清單、修改或撤銷申請單、退貨申請單、入庫明細單數據使用數字簽名技術,今后逐步擴大數字簽名使用范圍,具體如表1所示。

跨境稅收相關政策有哪些?

五、有關進口統一版系統的企業用戶操作手冊、客戶端軟件使用手冊、企業對接報文標準等附件文檔,如有變更將通過中國電子口岸門戶公告欄及時發布。

以上事宜可咨詢海關服務熱線:12360。

本公告內容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附件:1.跨境電子商務進口統一版信息化系統客戶端軟件使用手冊.doc                   2.跨境電子商務進口統一版信息化系統企業用戶操作手冊.doc                  3.跨境電子商務進口統一版信息化系統企業對接報文規范(試行).rar                                    4.跨境電子商務進口統一版信息化系統密碼產品選型和使用指南.rar                  海關總署

2016年10月12日

國務院:跨境電商監管過渡期延長至2018年底

2017920日消息,今日,李克強總理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會議部署進一步促進擴大就業,指出要加大就業促進力度;要求培育就業新增長點,保障重點群體就業;要求新建跨境電商綜合試驗區,將跨境電商監管過渡期政策延長一至2018年底。

會議指出,發展跨境電商,推動國際貿易自由化、便利化和業態創新,有利于轉變外貿發展方式、增強綜合競爭力。會議要求,一要在全國復制推廣跨境電商綜合試驗區形式的線上綜合服務和線下產業園區“兩平臺”及信息共享、金融服務、智能物流等“六體系”的成熟做法。二要再選擇一批具備條件的城市建設新的綜合試驗區。三要圍繞推動“一帶一路”建設,打造互聯互通外貿基礎設施,鼓勵建設覆蓋重要國別、重點市場的海外倉。四要按照包容審慎有效的要求加大監管創新,建立跨境電商風險防范和消費者權益保障機制,打擊假冒偽劣等行為。【“跨境新政”重要節點回顧】2016324日,財政部發布公告,將自201648日起實施跨境電商零售進口新稅收政策;201647日晚21點,財政部聯合多個部門聯合發布了《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清單》,生鮮、液態奶、成人奶粉出局,保健品和化妝品受到嚴格限制;此外,商品“一線”入區需提供通關單,跨境電商監管方式與一般貿易畫上等號;201648日,新政正式實施,由于正面清單公布較晚,政策實施細則未及時公布,導致各大保稅倉內的大量清單外商品不能清關,正在運輸途中的清單外商品不能進入保稅區。各大跨境電商平臺的大量相關商品下架,跨境電商行業進入“熔斷”狀態;2016413日,財政部發布了《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清單》有關商品備注的說明;2016415日,《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清單(第二批)》發布。2016418日,有消息稱,海關總署向各口岸下發文件,允許48日前運抵保稅倉或已在運輸途中的跨境進口商品按新政前的方式銷售,免于補領許可證和通關單,直至售完;2016515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布公告,強調跨境電商網購保稅進口商品的屬性為“貨物”,檢驗檢疫應依法簽發通關單,只有跨境電商直購商品可以免于簽發通關單。20165月,經國務院批準,我國出臺了跨境電商零售進口有關監管要求過渡期政策,新政監管措施將延緩一年執行。20161115日,商務部發言人發表了關于延長跨境電商零售進口監管過度期的談話,確定過渡期進一步延長至2017年底。2017920日,國務院常務會議要求新建跨境電商綜合試驗區,將跨境電商監管過渡期政策延長一至2018年底。

跨境電商進出口稅收政策與案例分析

隨著我國跨境電子商務發展速度的不斷加快,我國對跨境電子商務進出口稅收相關制度進行了調整。為有效防范稅收風險,企業有必要正確掌握跨境電商零售進出口業務的稅務處理。

一、跨境電商零售進口稅收政策及案例分析

跨境電商零售進口稅收包括關稅、增值稅與消費稅三種。根據《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16]18號,以下簡稱18號文)規定,自201648日起,對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貨物征收進口稅收。

(一)案例

2016420日,消費者A在海關聯網電子商務交易平臺進行身份信息認證后,購買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化妝品800元人民幣(完稅價格,下同)。2016320日,消費者B從國外旅游郵寄進口化妝品800元。2016424日,消費者C未進行身份信息認證,并以其他人的名義付款,購買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化妝品800元。已知化妝品消費稅稅率為30%,增值稅為17%,關稅為0%,原行郵稅化妝品稅率為50%,現行行郵稅化妝品稅率為60%。消費者ABC分別需要繳納進口稅款如下:

1.消費者A

消費者A420日購買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化妝品, 應按照18號文規定,以實際交易價格(包括貨物零售價格、運費和保險費)作為完稅價格,分別計算并繳納對關稅、增值稅與消費稅進口環節稅款,也可由電子商務企業、電子商務交易平臺企業或物流企業代收代繳。

應納消費稅稅額=(完稅價格+實征關稅稅額)÷(1-消費稅稅率)×消費稅稅率×70%=(800+0)÷(130%)×30%×70%≈240(元)。

應納增值稅稅額=(完稅價格+實征關稅稅額+實征消費稅稅額)×增值稅稅率×70%=(8000240)×17%×70%≈124(元)。

合計進口稅收應納稅額=實征關稅稅額+實征消費稅稅額+實征增值稅稅額≈0124240364 ()

2.消費者B

消費者B由于是在320日之前購買進口化妝品, 仍按照原行郵稅政策納稅。應納進口稅=完稅價格×進口稅稅率=800×50%400()

3.消費者C

消費者C雖然在420日購買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化妝品,但未通過海關聯網的電子商務交易平臺進行身份信息認證,且非本人支付物品的貨款, 也未超過單次購買2000元,故適用現行行郵稅政策。應納進口稅=完稅價格×進口稅稅率=800×60%480()

(二)案例分析

由上例可以看出,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貨物稅收政策各異。根據18號文規定,自201648日起,在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單次交易限值為人民幣2000元、個人年度累計交易限值為人民幣20000元內的,按照關稅稅率暫按0%、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暫按法定應納稅額的70%的優惠政策征收。如果是超過單次限值、累加后超過個人年度限值的單次交易,以及完稅價格超過2000元限值的單個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貿易方式全額征稅。消費者A購買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化妝品800元,未超過單次交易限值為人民幣2000元的限額。因此,享受增值稅、消費稅按70%征收的稅收優惠。而消費者BC不符合優惠政策的條件,應當分別按原行郵稅和現行行郵稅政策繳納進口稅。

從消費者ABC繳納稅款的對比分析來看,消費者購買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化妝品,并符合18號文稅收優惠條件的,征收關稅、增值稅與消費稅比之前征收行郵稅的稅負有所下降。但對于購買同一款適用行郵稅的化妝品,現行行郵稅的稅負略高于原行郵稅。需注意的是,此案例是以化妝品為例進行分析,但并非所有物品均有此稅負差異,還要根據物品的進口稅收政策與行郵稅稅率的大小等因素而定。

現行新政與原政策相比對稅收優惠的限值大幅提高,但取消了進口環節免征增值稅、消費稅的規定,單次購買小價值進口商品也要繳納稅款。如果是自海關放行之日起30日內退貨的,可申請退稅并相應調整個人年度交易總額。

二、跨境電商零售出口退(免)稅政策及案例分析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96號,以下簡稱96號文)規定,自201411日起,電子商務出口的企業(以下稱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出口貨物,適用增值稅、消費稅退(免)稅政策。

(一)案例

A公司為已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備案的電子商務外貿公司,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A公司通過設立在境內的跨境電子商務第三方平臺B開展出口業務,并按月支付服務費。2016515日,國外C客戶通過互聯網向A公司采購一批高爾夫球,增值稅征稅率為17%,退稅率為13%,消費稅稅率為10%,合同簽訂出口銷售額為10000元人民幣(FOB價,下同)。522日,A公司從國內D生產企業購進同數量高爾夫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價款為8000元,增值稅額為1360元;同時,取得該批高爾夫球消費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消費稅額為800元。525日,A公司辦妥出口離境手續,取得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信息,并且C客戶已在網上支付貨款。當月A公司記入外銷收入賬,于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申報了出口退(免)稅。A公司增值稅與消費稅退(免)稅計算如下:

增值稅應退稅額=增值稅退(免)稅計稅依據×出口貨物退稅率=8000×13%1040(元)。

結轉成本稅額=增值稅退(免)稅計稅依據×(出口貨物征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8000×(17%13%)=320(元)。

消費稅應退稅額=從價定率計征消費稅的退稅計稅依據×比例稅率=8000×10%800(元)。

(二)案例分析

1.取得資格才能適用退(免)稅政策

根據96號文規定,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并已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備案,具備適用規定的退(免)稅政策的基本資格條件。同時,自建跨境電子商務銷售平臺的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和利用第三方跨境電子商務平臺開展電子商務出口的企業適用退(免)稅、免稅政策。但平臺B屬于現代服務中的信息系統增值服務,因此,應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申報納稅。

2.擁有憑證信息才能辦理退(免)稅

根據96號文規定,出口貨物取得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信息,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內收匯。同時,如果屬于外貿企業,必須在購進出口貨物時取得相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消費稅專用繳款書(分割單)或海關進口增值稅、消費稅專用繳款書,且上述憑證有關內容與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信息有關內容相匹配。因此,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應注意每筆出口業務的資料和信息的完整和及時,以免影響退(免)稅。

3.企業類型決定申報退(免)稅的不同

A公司屬于外貿企業,增值稅適用于免退稅,出口貨物(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貨物除外)增值稅退(免)稅的計稅依據,為購進出口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金額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注明的完稅價格。如果是生產企業則適用于免抵退稅,出口貨物(進料加工復出口貨物除外)增值稅退(免)稅的計稅依據為出口貨物的實際離岸價(FOB)。消費稅退(免)稅有別于增值稅,出口企業出口適用增值稅退(免)稅的貨物免征消費稅,如果屬于購進出口的貨物,退還前一環節對其已征的消費稅。

從上述分析可知,96號文雖主體政策明確,但配套的實施細則并未制訂,所依據的操作流程均參照傳統出口貨物退(免)稅步驟,在退(免)稅環節上還不完全適用,如以特快專遞方式出口的價值高、體積小的貨物,無法取得出口貨物報關單不能享受退(免)稅。同時,對電子商務出口既不符合退(免)稅又不符合免稅條件的,是否采取視同內銷征稅方式的稅收政策及范圍應進行細化。

三、跨境電商零售出口免稅政策及案例分析

根據96號文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杭州)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出口貨物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43號,下稱143號文)規定,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出口貨物不符合退稅條件的,可以享受增值稅和消費稅免稅政策。

(一)案例

M公司是在“單一窗口”平臺登記備案且注冊在杭州的電子商務企業,屬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20166月,其通過互聯網與國外客戶N簽定一批出口電子玩具合同,出口銷售額為2000元人民幣。M公司在義烏小商品市場采購此批出口電子玩具,支付價款合計1500元,無相關票據。當月,M公司將該批電子玩具報關出口,并按時收匯。

(二)案例分析

143號文規定,對中國(杭州)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企業出口未取得合法有效進貨憑證的貨物,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在20161231日前試行增值稅免稅政策:一是出口貨物納入中國(杭州)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單一窗口”平臺監管;二是出口企業在“單一窗口”平臺如實登記其購進貨物的銷售方名稱和納稅人識別號、銷售日期、貨物名稱、計量單位、數量、單價、總金額等進貨信息;三是屬于在“單一窗口”平臺登記備案且注冊在杭州市的企業。另外,《關于同意在天津等12個城市設立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的批復》(國函[2016]17號)所列12個城市參照執行。M公司雖然在采購出口貨物中沒有取得合法有效的進貨憑證,但由于屬于注冊在規定區域內的電子商務出口企業,適用免稅政策。

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60號(關于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范》的公告)

為規范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的申報行為,統一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要求,海關總署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范》(海關總署2017年第13號公告)進行了修訂。現將本次修訂后的規范文本及有關內容公告如下:

一、根據現行相關規定,對預錄入編號、海關編號、境內收發貨人、備案號、運輸方式、運輸工具名稱及航次號、消費使用單位/生產銷售單位、征免性質、包裝種類、標記嘜碼及備注、項號、商品名稱及規格型號、境內目的地/境內貨源地、申報單位等欄目的填制要求做了相應調整和修改。

二、新增“境外收發貨人”、“貨物存放地點”、“啟運港”、“入境口岸/離境口岸”和“自報自繳”等5個欄目的填制要求。

三、修改4個欄目的名稱,將“收發貨人”改為“境內收發貨人”,將“進口口岸/出口口岸”改為“進境關別/出境關別”、將“裝貨港/指運港”改為“經停港/指運港”,將“隨附單證”改為“隨附單證及編號”。

四、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企業向海關申報貨物進出境、進出區,應填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貨物備案清單》,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與境內(區外)之間進出的貨物,區外企業應填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保稅貨物流轉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貨物備案清單》比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范》的要求填制。

六、新版通關參數可到海關總署門戶網站(首頁 > 在線服務 >信息查詢 > 通關參數)中“關檢融合部分通關參數查詢及下載”區域下載。

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范》(見附件)自201881日起執行,海關總署2017年第13號公告、2017年第69號公告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范.doc

海關總署

 2018621

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61號(關于修改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和進出境貨物備案清單格式的公告)

為進一步規范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的申報行為,根據《海關總署關于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范〉的公告》(海關總署2018年第60號公告)要求,現決定對相關單證格式進行修改,有關修改內容公告如下:

一、此次修改涉及4種單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JG01,簡稱進口貨物報關單)、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JG02,簡稱出口貨物報關單)、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境貨物備案清單(JG21,簡稱進境貨物備案清單)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境貨物備案清單(JG22,簡稱出境貨物備案清單),調整后的單證樣式參見附件。

二、此次修改對進口、出口貨物報關單和進境、出境貨物備案清單布局結構進行了優化,版式由豎版改為橫版,紙質單證全部采用普通打印方式,取消套打,不再印制空白格式單證。

三、進口貨物報關單增加9項:“頁碼/頁數”、“境外發貨人”、“貨物存放地點”、“啟運港”、“入境口岸”、“最終目的國(地區)”、“報關人員證號”、“電話”、“自報自繳”(在表體商品項下方打印);修改5項:原“收發貨人”修改為“境內收貨人”、原“進口口岸”修改為“進境關別”、原“運輸工具名稱”修改為“運輸工具名稱及航次號”、原“裝貨港”修改為“經停港”、原“隨附單證”修改為“隨附單證及編號”;刪除2項:“錄入員”、“錄入單位”;位置變化3項:“集裝箱號”、“境內目的地”、“申報單位”。

四、出口貨物報關單增加7項:“頁碼/頁數”、“境外收貨人”、“離境口岸”、“原產國(地區)”、“報關人員證號”、“電話”、“自報自繳”(在表體商品項下方打印);修改4項:原“收發貨人”修改為“境內發貨人”、原“出口口岸”修改為“出境關別”、原“運輸工具名稱”修改為“運輸工具名稱及航次號”、原“隨附單證”修改為“隨附單證及編號”;刪除2項:“錄入員”、“錄入單位”;位置變化3項:“集裝箱號”、“境內貨源地”、“申報單位”。

五、進境貨物備案清單增加12項:“頁碼/頁數”、“境外發貨人”、“合同協議號”、“包裝種類”、“貨物存放地點”、“啟運港”、“經停港”、“入境口岸”、“最終目的國(地區)”、“報關人員證號”、“電話”、“自報自繳”(在表體商品項下方打印);修改4項:原“收發貨人”修改為“境內收貨人”、原“進境口岸”修改為“進境關別”、原“運輸工具名稱”修改為“運輸工具名稱/航次號”、原“隨附單證”修改為“隨附單證及編號”;刪除2項:“錄入員”、“錄入單位”;位置變化3項:“集裝箱號”、“境內目的地”、“申報單位”。

六、出境貨物備案清單增加10項:“頁碼/頁數”、“境外收貨人”、“合同協議號”、“指運港”、“離境口岸”、“原產國(地區)”、“包裝種類”、“報關人員證號”、“電話”、“自報自繳”(在表體商品項下方打印)。修改4項:原“收發貨人”修改為“境內發貨人”、原“出境口岸”修改為“出境關別”、原“運輸工具名稱”修改為“運輸工具名稱/航次號”、原“隨附單證”修改為“隨附單證及編號”;刪除2項:“錄入員”、“錄入單位”。位置變化3項:“集裝箱號”、“境內目的地”、“申報單位”。

修改后的進口、出口貨物報關單和進境、出境貨物備案清單格式自2018年8月1日起啟用,海關總署2016年第28號公告同時廢止,原入境、出境貨物報檢單同時停止使用。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18年6月21日

附件: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和進出境貨物備案清單(樣單).tif

人民日報:電商,到底該如何繳稅?(熱點聚焦)

發布日期:2017-05-05 12:04        來源:  人民日報

數據顯示,去年我國網上零售額突破5萬億元,增幅達26.2%。互聯網經濟的快速崛起,使電商納稅話題越來越受到社會和行業的關注。目前,我國電商納稅的實際情況究竟如何?對電商征稅存在哪些政策和技術上的難點?征稅后,消費者網購還能享受到價格實惠嗎?

哪些電商沒繳稅?

大型電商繳稅還算規范,個人開的網店不繳稅或少繳稅比較普遍,與實體店相比,去年少繳稅逾500億元

“電商近年來增速很高,其中固然有技術進步的推動,但更多與逃避稅收、低價傾銷等帶來的不正當競爭優勢有關。”步步高集團董事長王填對記者直言。作為全國人大代表,今年兩會期間,他提交了關于推進電商公平納稅征管辦法的議案。王填說,進入“新零售”時代,線上線下將會高度融合,電商公平納稅到了必須切實解決的階段,以便營造實體和電商公平競爭的環境。

京東集團首席執行官劉強東近期也表示,在電商平臺上,存在部分企業法人以自然人名義開網店避稅,造成實體店與網店稅收不公平。

記者了解到,電子商務的運營模式以三種形式為主:企業對企業(B2B)、企業對消費者(B2C)、個人對個人(C2C)。企業對企業交易量較大,無論是銷售方還是采購方,一般需要開發票入賬,通常都是正常繳稅。一般的網購主要指B2C和C2C兩種模式,對電商納稅的爭議也主要集中在這一塊。那么,這兩種電商的繳稅情況如何?

今年初,中央財經大學稅收籌劃與法律研究中心發布的電商稅收研究報告顯示,大型電商繳稅較為規范,天貓、京東商城、蘇寧易購等10余家第三方平臺的B2C電商均已進行稅務登記并實施正常納稅。只有個別商戶,會通過不開發票或虛開假發票進行避稅。相比之下,C2C電商也就是個人開的網店不繳稅或少繳稅的情況比較普遍,在2012年至2016年期間,少繳的稅收額呈現逐年增長趨勢。

這份報告的分析樣本,主要來自某大型電商平臺B2C與C2C模式網店,各210家,涵蓋電器、服裝、食品、圖書、酒水、家具和化妝品等7個行業。該課題組按照所在行業平均稅負,測算了全國C2C電商少繳的兩個主要稅種即增值稅、個人所得稅的數額。與實體店相比,C2C電商2015年少繳稅在436.6億—614.33億元之間;2016年少繳稅在531.53億元—747.92億元之間;課題組預測,2018年C2C電商少繳稅數額可能會超過1000億元。

“這個數據計算是比較保守和謹慎的,包括小微電商享受稅收減免的情況,已經考慮在內了。”課題組組長、中央財經大學稅收籌劃與法律研究中心主任蔡昌介紹,調查結果具有廣泛的代表性,可以較真實地反映出電商納稅問題的現狀。不過,由于部分電商平臺監管不嚴,存在刷單、夸大交易數據等現象,這部分數據無法進行鑒別,也可能一定程度上影響稅收額度的測算值。

中國連鎖經營協會也在近期發布了一份促進電商公平納稅問題的研究報告。報告估算,2015年約有1.8萬億元的C2C電商銷售額稅負基本為零,按2.5%的綜合稅率估算,比實體企業少繳稅約450億元。

公平繳稅咋實現?

在當前減稅降費的大背景下,實現電商與實體店之間的公平稅負,應當主要做“減法”,對電商建立規范的納稅秩序,對實體店進一步降低稅費負擔

“電商要不要納稅是一個偽命題,電子商務一直適用現有稅法,并沒有所謂的免稅待遇。”中國社科院財經戰略研究院稅收研究室主任張斌表示,我國現行稅法并沒有針對電子商務交易的特殊規定,電商只是交易方式的改變,無論在網上銷售貨物還是提供勞務,均與線下傳統交易適用相同的稅法。

對此,蔡昌持有相同觀點。他認為,從公平角度看,稅收不應由于商業模式不同而有所差異,對電商征稅,既不需要專門出臺法律法規,也不需要為電商單獨設立一個稅種,現有稅收體系里的財產稅、行為稅、貨勞稅、所得稅等,都可以適用于所有的電商。只有對電商實現征稅監管,才能有效規范市場行為,形成有序競爭、有效市場。

2016年11月,國務院辦公廳發出《關于推動實體零售創新轉型的意見》,明確提出營造線上線下企業公平競爭的稅收環境。

從國際經驗看,發達國家普遍以保持稅收中性為基本原則,對電商企業和傳統企業進行公平課稅,英國早在2002年就制定了《電子商務法》,明確規定所有在線銷售商品都需繳納增值稅,稅率與實體經營一致,實行“無差別”征收;美國也在2013年通過了開征在線銷售稅的《市場公平法案》。

事實上,我國的電商企業,特別是有長遠發展規劃的電商企業,并沒有一味追求稅收方面的特殊政策,而是在積極履行納稅義務:阿里巴巴集團披露的財務數據顯示,該集團及螞蟻金服去年合計繳稅238億元。隨著行業發展,一些C2C電商收入和規模不斷增長,也逐步成為納稅的主體。

百草味,原本只是杭州下沙高校周邊的一家零食店鋪,2011年布局淘寶平臺后,營收規模不斷擴大,2015年百草味納稅額躍升至4400萬元。不僅是百草味,總部位于北京通州的裂帛、濟南高新區的韓都衣舍、廣州海珠的茵曼,都是在淘寶網誕生的互聯網品牌,并成為當地的納稅主力。

“好的電商企業肯定不是靠稅收優勢生存的,阿里從一開始就建立了嚴格的稅收制度,不希望稅收問題成為企業發展的隱患。”阿里巴巴董事局主席馬云說,目前集團平均每個工作日繳稅1億元,全年帶動平臺繳稅至少2000億元。

一位電商企業財務人員告訴記者,企業發展過程中,必然面臨銀行貸款、上市融資的問題,這些都與企業的納稅狀況息息相關,電商納稅的問題遲遲不解決,長遠看對企業發展壯大并不利。

“電商繳稅,早晚要面對,而公平應該成為追求的主要目標。”上海財經大學公共政策與治理研究院院長胡怡建認為,解決電商納稅,應該兼顧線上與線下、效率與公平,在支持新興產業的同時,更好體現行業公平,營造中性的稅制環境。

胡怡建說,在當前減稅降費的大背景下,實現電商與實體店之間的公平稅負,應當主要做“減法”,對電商建立規范的納稅秩序,對實體店則進一步降低稅費負擔,逐步減小兩者的稅負差異。

稅收征管難不難?

可通過電商平臺實行“代扣代繳”,大部分小微電商符合免稅條件,網店依然會有價格優勢

既然對電商征稅不存在制度障礙,為何會出現電商少繳稅的現象?

專家表示,電商與實體店的稅負不公平,主要基于現實中的兩個因素,即登記制度的缺失和保護新興產業的考量。

我國目前對企業的稅收管理是以稅務登記為基礎的,2014年工商總局出臺的《網絡交易管理辦法》規定,從事網絡商品交易的自然人,應當向第三方交易平臺提交其姓名、地址等真實身份信息,具備登記注冊條件的,依法辦理工商登記。這一政策雖然簡化了自然人經營網店的手續,但也客觀上造成部分超過免稅標準的企業以網店形式躲避稅收征管。現實中,該規定被理解為自然人賣家只需要向平臺登記,不需要工商登記,而工商登記是稅務登記的前提條件。一些地方出于鼓勵新興產業發展的考慮,也沒有對電商平臺采取嚴格的征管措施。

“電子商務活動的數字化和虛擬性,是稅收征管的一個難題。此外,社會上不少人認為網購不開發票、不需要繳稅,也給稅務機關‘以票控稅’帶來困難。但這些問題都是可以解決的。”蔡昌認為,在大數據條件下,網絡交易會在資金支付和快遞物流兩個環節留痕,稅務部門要獲得電商的經營數據,一定程度上比實體店還要簡單。

例如,雖然缺少工商登記,但稅務部門可以依托電商平臺實行“代扣代繳”制度。在美國,以亞馬遜為代表的電子商務企業普遍被要求代征銷售稅,截至2015年1月,亞馬遜已在美國23個州代征銷售稅,覆蓋了美國一半以上的人口。

同時,電商納稅的法律環境正在完善,去年底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電子商務法草案規定,電子商務經營主體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依法辦理工商登記。修訂中的稅收征管法要求建立納稅人識別號制度,今后自然人、法人都將有唯一的識別號,實現社會全覆蓋。

也有人擔心,電商與實體店一視同仁、規范納稅,會不會導致經營成本上升,消費者網購時就買不到便宜貨了?

實際上,這是多慮了。相關數據顯示,目前淘寶平臺上96%的商家,都符合國家關于小微企業增值稅免稅條件。電商與實體店公平征稅,對這些小網店幾乎沒有影響,消費者還是能淘到價廉物美商品的。再說,電商本身還有場地、人工、物流方面的成本優勢,大多數網店依然有價格競爭力。

鏈接

國外對電商怎么征稅?

國際社會對C2C電子商務模式稅收政策在很大程度上具有一致性和可操作性,各國都努力減少征稅對經濟的扭曲,建立和維護公平公正的線上線下交易環境。在不區別對待納稅人、堅持稅收公平原則的基礎上,適當給予C2C電子商務模式賣家一定的稅收優惠,結合各國實際條件劃分稅收管轄權,實名工商注冊、稅務登記,實行有效的稅收監管。

1.保持稅收中性,不開征新稅種

大多數國家都同意對C2C電子商務交易征稅,并達成征稅時不應開征新稅種的基本共識,即保持稅收中性。歐盟在1997年的《歐洲電子商務動議》和《波恩部長級會議宣言》一致通過對電子商務征稅要保持稅收中性,認為開征新稅種沒有必要;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國家于1997年通過的《電子商務對稅收征納雙方的挑戰》同樣指出不會開征諸如比特稅、托賓稅等新稅種。

2.區分征稅對象,合理選擇稅種

新加坡對電子商務征稅對象區別對待,但稅法沒有對C2C電子商務稅收問題進行具體規定。新加坡2000年通過的電子商務稅收原則指出:網上銷售有形貨物與線下銷售貨物等同納稅,網上提供無形服務和數字化商品按3%課稅;澳大利亞與新加坡類似,對網上提供有形貨物課征銷售稅,對網上提供勞務等無形貨物課征勞務稅。

3.法定稅收優惠,促進經濟繁榮

韓國2006年開始對C2C電子商務模式征稅,但是其《稅收例外限制法》有一定的稅收優惠規定,《電子商務基本法》同時也規定,對促進電子商務所必須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中支出的費用,在預算內給予部分補貼;新加坡規定賣家從因特網上以非新加坡幣取得的對外貿易所得按10%優惠稅率課稅,相關資本設備可享受50%的資本減免。

4.規范網絡注冊,線下實體登記

英國2002年制定的《電子商務條例》規定C2C電子商務模式中個人賣家在網上進行貨物銷售時要提供線下登記證明、真實注冊機構、姓名、地址和商品含稅信息(是否包括增值稅和運費等)。

5.劃分稅收管轄權,防止稅源流失

稅收管轄權的劃分以屬人原則和屬地原則為主,各國規定不盡相同。美國早在1996年通過的《全球電子商務的選擇性稅收政策》中就提出以屬人原則對電子商務征稅,克服網絡交易地域難以確定的問題;加拿大規定提供貨物或勞務的賣家居住地稅務當局對C2C電子商務模式中的賣家負有征稅義務。

6.成立專門機構,加強稅收監管

日本早在2000年就成立了電子商務稅收稽查隊,它隸屬于東京市稅務局,分設個人線上賣家、公司線上賣家等15個部門,涉及B2B、B2C、C2C三種主流電子商務模式,有效地實現對電子商務征稅,合理監督稅收流向;同樣,法國也成立專門的電子商務稅收監察部門,有效地解決電子商務稅收監管問題;澳大利亞整合C2C電子商務模式個人賣家、買主和稅務機關三方資源,建立電子稅務平臺,方便電子商務稅收的征管,及時便捷地進行信息交換。

(來源:K哥聊出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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