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6-09 16:5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第二條第七款規定:“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出口并按會計規定做銷售的貨物,須在做銷售的次月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
在實際工作中,最好的做法是出口當月開具;如果是月底出口,也允許跨月開具(具體以各地稅務機關要求為準),匯率使用出口當月的匯率。
通過稅控開具或通過電子發票系統開具的電子普通發票。
出口貨物勞務及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的出口企業發生出口業務時,可以選擇開具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也可以繼續使用增值稅普通發票(紙質發票)。開具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可以使用符合技術標準的電子發票開票系統,也可以使用第三方提供的電子發票服務平臺。出口企業可以自愿選擇金稅盤或稅控盤進行開票。注意,由于各地對出口發票的要求不一致,出口企業在開具出口發票時要以各自地區稅局的要求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