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7-27 09:06
從信用證業務的一般程序看,即期信用證對受益人來說,風險無疑是巨大的。開證申請人開出這種信用證,除存心詐騙外,從商業環節來說,主要是基于三種情況:
一、部分開證申請人是轉口商,需盡快辦理轉船外運貨物等手續。
二、在目前臺灣地區從大陸進口的間接貿易活動中,往往臺商在香港設立一“空殼公司”,信用證則需從臺灣開給香港公司,香港公司再背對背開給大陸出口 公司,這中間的單證流轉時間大大超過貨物運輸時間,往往導致貨物運抵臺灣口后單證遲遲不到,使開證人除承受較高港口費用外還面臨市場變化的風險。因此,他們一般要求“提單徑寄開證人”,以便辦理轉口手續的同時能先行提取貨物。
三、由于海洋貨物運輸條件改善,使現在貨物抵港時間縮短,而信用證業務單證流轉程序太慢,往往貨已到港多日,正本提單還未到開證人手中,由此產生 的貨物壓港,會增加客戶的額外支出。同時,由于市場變化較快,如不能盡快提貨賣出,可能會遭到重大損失。因此,開證申請人要求正本提單直接郵寄給他,以便及時提貨。
從實務分析,開證人提出如此條款在商務角度是合理的,即期信用證使開證人避免了高額港口費和市場變化的風險。但對受益人來說,這樣的條款風險較大。因為,不論一套海運提單有幾份正本,收貨人只要提交其中的一份正本,并經背書后,船公司和船代理便可給予放貨提貨,而不管收貨人是否已給付貨款。而受益人如按信用證要求將1/3、2/3或全套正本提單直接寄給開證申請人(外商),外商即可憑此正本提單背書后到船公司或船代理提走貨物,待出口商按信用證要求向銀行交單議付,開證行或開證申請人可能會對單據極度挑剔,用種種借口苛求一些不符點而拒付貨款,使國內出口商出現錢貨兩空的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