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岸金融是一個很寬泛的的概念,一般來說離岸金融指非居民之間運用離岸貨幣(游離于貨幣發行國之外的貨幣)從事的金融交易類活動,其中的“岸”是指一國國內的金融體系而非等同于國境。
但由于我國的資本項目尚未完全開放,人民幣國際化也尚未完成,使得我國的離岸業務的開放程度有限。目前國內銀行為非居民提供的金融服務,多是基于三類非居民賬戶的規則來進行,這使得不少業務處于法無明文的灰色地帶。
中資銀行開辦離岸業務需要取得離岸業務牌照,其法規依據主要適用于1997年人行制定的《離岸銀行業務管理辦法》和1998年外匯局發布的《離岸銀行業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98)匯管發字第9號)。《辦法》和《細則》明確了離岸銀行的申請、離岸銀行業務管理等。離岸賬戶即在我國試行離岸銀行業務的背景下應運而生。
離岸賬戶的管理辦法:
1.主要法規:
《離岸銀行業務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
2.開戶人:
在境外(含港澳臺地區)的自然人、法人(含在境外注冊的中國境外投資企業)、政府機構、國際組織及其他經濟組織,包括中資金融機構的海外支持機構,但不包括境內機構的境外代表機構和辦事機構。(特殊開戶主體:經營境內外銷樓宇的境內發展商經當地外匯局批準可以在離岸業務部開立專用賬戶,業務結束,取消賬戶)
開戶銀行: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經營外匯業務的中資銀行及其分支行
開戶手續:非居民法人開立離岸賬戶時應向離岸銀行提供其合法注冊成立的證明文件,非居民自然人開戶時應向離岸銀行提供能證明其非居民身份的有效法律文件,離岸銀行應當核實非居民提供的開戶資料,并復印留底。
3.業務種類:
(一)外匯存款(非現鈔存款,境外法人最低存款額為等值5萬美元的可自由兌換貨幣,境外自然人最低存款額為等值1萬美元的可自由兌換貨幣);(二)外匯貸款;(三)同業外匯拆借;(四)國際結算;(五)發行大額可轉讓存款證;(六)外匯擔保;(七)咨詢、見證業務;(八)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的其他業務。
4.交易管理
離岸賬戶和在岸賬戶間的資金往來,按照跨境交易辦理。
非居民資金匯往離岸賬戶和離岸賬戶資金匯往境外賬戶以及離岸賬戶之間的資金可以自由進出。
5.賬戶管理:
離岸頭寸與在岸頭寸抵補后的外匯凈流入不得超過國家外匯管理局當年核定的銀行短期外債指標。
6.特別規定
離岸銀行業務經營幣種限于可自由兌換貨幣。
OSA賬戶的外匯存款、外匯貸款利率可以參照國際金融市場利率制定。
銀行吸收離岸存款免交存款準備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