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7-17 08:36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生產企業的產品計重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生產企業司稱計重人員應得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考核合格。
一般企業使用的計重用衡器,須經國家計量部門檢定合格,并在檢定有效期內使用。在使用衡器時,所選用的衡器還應適合所衡商品重量,恰當的衡量值掌握在250d到最大稱量值之間(d為衡器的最小分度值),以確保計重結果的準確性。
對外貿易合同或信用證規定的,應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出具重量證書的出口商品,應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按照合同、信用證規定的計重方式進行計重。對衡器計重的出口商品,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應根據不同商品、不同情況分別采取全部衡重、抽磅復重或監視衡重。
“全部衡重”是由出入境檢驗檢疫人員對整批商品全部進行計重,得出準確的毛重、皮重和凈重。“抽磅復重”是在生產企業正確計重的基礎上,由出入境檢驗檢疫人員抽取部分商品對照重量明細單進行復磅。“監視衡重”是在生產企業進行計重時,由出入境檢驗檢疫人員執行監磅,檢查司稱員的操作是否符合規定要求,稱重結果是否正確,細碼單是否清晰準確,嚴防操作不當,跑車漏衡和漏記誤算,嚴禁弄虛作假,隨意估數,確保監重結果和碼單數據準確無誤。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通過正確執行計重,仔細復核碼單,按照實際的鑒定結果簽發重量鑒定證書。對以公量、干態重量和限制含量等結算的出口商品,應于衡器計重的同時,抽取樣品化驗水份含量,按規定核算重量,保證出口商品重量的準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