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越來越多的中國企業走出國門開拓國外市場,國外商標注冊的數量也在不斷增多,但是由于每個國家的文化存在差異,其風土人情亦各不相同,商標注冊常常因觸碰相關國家的禁忌而遭遇各種問題。
因而,熟悉相關國家的社會風俗、人文地理和法律規定,避免觸碰注冊禁忌也就顯得尤為重要。以下對部分國家商標注冊的禁忌匯總相信對企業選擇商標能提供一些幫助:
1、多數國家商標法規定:地理名稱不能作為商標注冊。例如中國有名的“中華”香煙、牙膏,“上?!彪娨暀C、花露水,“青島”、“北京”啤酒等,雖然很早就在中國注冊了,但在國外這樣的商標是不能被注冊的,因為地理名稱在很多國家不能將其注冊為商標使用。
2、一些國家不準用數字作商標。例如“555”,在巴基斯坦、肯尼亞等國申請注冊未被核準。
3、瑞典的國旗主要顏色是藍色,在瑞典藍色禁止作為商標使用。
4、阿拉伯國家禁用黃色作為商標使用。
5、法國人認為“黑桃”是死人的象征,“桃花”是不祥之物,因此,“黑桃”和“桃花”在法國是禁止作為商標的圖形使用的。
6、意大利把菊花當成國花,所以在意大利忌用菊花作為商品的商標使用。
7、日本把菊花視為皇家的象征,忌用菊花作為商標圖案。
8、拉丁美洲國家把菊花視為妖花,所以在這些國家最好不要在商標上使用菊花圖案。
9、澳大利亞忌諱用兔作為商標。因為澳大利亞盛產羊毛,重視牧草的繁殖,害怕兔子毀壞草地。
10、印度等阿拉伯國家禁用豬的圖形作商標。
11、英國人忌諱人像作為商品裝潢。
12、北非一些國家忌諱狗作為商標。
13、國際上都把三角形作為警告性標記,因此三角形不能作為商標使用。
14、捷克人認為紅三角是有毒的標記。例如上海名牌“三角”牌毛巾在捷克注冊時需要特別注意。
15、在土耳其,綠三角是表示“免費樣品”,所以最好不要作為商標使用。
16、在許多國家玫瑰花是作為贈送親友的禮物佳品,但在印度和歐洲一些國家則把它作為悼念品。所以不能用作商標。
17、熊貓在非洲一些國家是禁忌,不能作商標使用,中國“熊貓”牌產品難以在非洲一些國家獲準商標注冊。
18、在信奉伊斯蘭教的國家不能使用六角形作為商標,因為這些國家禁止這種標志的商品進口。
19、英國人把山羊喻為“不正經的男子”,例如“山羊”牌產品在英國很難獲準商標注冊。
20、中文中“芳”字的漢語拼音為“Fang”,而作為英文單詞,則是“毒蛇牙、狼牙”的意思,那么在英語作為母語的國家使用可能使人感到恐怖,如果作為商品商標使用,需要特別注意。
21、大多數西方國家中,名人的姓名是不可以作為商標進行注冊的。
假若商標在國外被搶注了怎么辦?
一方面,當企業有將產品或服務推向國外的計劃時,應提早注意國際商標注冊公告以及特定國家的申請商標公告,發現搶注應及時提起異議或訴訟。
另一方面,在注冊國外商標的時候,一定要注冊英文商標,就好像國外企業申請我國商標一定要申請中文商標,著名的百年品牌NewBalance在注冊的時候沒有在中國注冊“新百倫”“紐巴倫”等中文商標,也沒推出自己的中文商標,后被起訴侵犯“新百倫”商標權,一審判賠9800萬元,二審判了賠償500萬。所以,申請國外商標保護的時候,也要注意當地翻譯的問題,盡可能翻譯的貼切,寓意好。
通過以上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出商標不僅僅是商品和服務的標志,它關系著企業的特殊經濟利益乃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各個國家均高度重視商標權的保護,我國多地政府也已出臺了相應的政策來鼓勵和支持我國企業在走出去時的商標權保護。
對于企業來講,由于商標權利嚴格的地域性,想要自己的產品或服務銷往多個國家,自己的商標權得到多國的法律保護是前提條件,而提早進行國際注冊時企業商標權有多國法律保護的開端。
對于侵犯我國企業商標權的行為,應當積極的依據馳名商標、在先權利、不正當競爭等一系列行為來實現商標權利救濟。
“用證據說話”這個口號喊了很多年, 但真正做起來并不是那么容易。 很多企業說: “這個商標我們真的用了, 只是沒有證據而已。 ”“而已”這兩個字透漏出企業對于證據的漠視。 借此機會, 筆者要對廣大的商標注冊人大聲疾呼: 光使用是不夠的, 證據必須有!
證據的三個基本屬性是: 真實性、 合法性和關聯性。 在任何情況下, 證據都必須是真實的。偽造證據有可能導致注冊商標被撤銷, 注冊人因失信被列入黑名單, 后果非常嚴重。 證據本身及其來源都要合法, 否則有可能不被采納。 證據內容要與待證事實相關聯, 這一點尤為重要。 用乙商標的材料去證明甲商標的使用情況, 無論如何都不會成功。
要想實現證據的關聯性, 筆者建議可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1. 地域: 要與目標國相關。 要證明商標在俄羅斯的使用, 就得提供產品銷售至俄羅斯的證據。 在大洋洲的知名度, 就很難波及到俄羅斯市場。 但是如果該國加入了某個組織, 會有例外情形。 比如安第斯共同體, 其中一個國家的證據可以為其他成員國采納。
2. 時間: 一般情況下, 最早使用、 持續使用的證據比較重要。 在具體案件中, 要根據案情提供相應時間段的證明材料。 比如遇到他人以連續不使用為由申請撤銷注冊商標時, 就要根據當地規定提供近若干年來的使用證據。 如果提供的是20年前的證據, 哪怕當年馳名也無濟于事。
3. 內容: 證明材料中需要明確顯示待證商標以及相關產品, 否則證明力就會大打折扣。 有些企業的銷售發票中只寫明了產品, 卻沒有商標,證明效果就差強人意了。
4. 形式: 要嚴格遵守各國、 各案對于證據材料的形式要求。 有時掃描件就足矣, 有時則需要辦理公證甚至認證; 有時簽署聲明書即可, 有時還得去外國辦理手續; 有的甚至需要通過外交途徑交接。 雖然形式比較繁瑣, 但一定要滿足要求, 否則會直接導致證據不被采納。
5. 數量: 證據材料并不見得是越多越好。 如果沒有關聯性, 數量再多也于事無補。 關鍵性的證據, 哪怕數量有限, 只要能形成證據鏈就可以起到決勝作用。
證據在案件審查中占了舉足輕重的作用, 所以要下大力氣收集證據。 要在平時工作中高度重視商標使用證據的歸集整理, 以備不時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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