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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全文及解讀)今天,又來三份進口跨境電商政策文件

三份進口跨境電商政策文件重點解讀!

(附全文及解讀)今天,又來三份進口跨境電商政策文件

上周國務院會議剛過,今天我們就迎來了商務部、財政部等部委的具體實施政策。各部委發布的文件合計4個,其中3個是政策文件,1個是官方解讀文件,如下所示:

(附全文及解讀)今天,又來三份進口跨境電商政策文件

實際上,我上周五受商務部邀請參加了內部政策吹風會。由于當時要求保密,就沒有跟大家分享。現在,我將當時做的會議紀要給大家參考下:

商務部跨境電商進口零售內部會議紀要:

1. 參會人員:商務部袁曉明副司長/束玨婷處長,天貓京東等電商負責人

2. 國務院已確定主要決議,接下來幾天八部委將聯合發文落地關于跨境電商零售進出口細節政策;

3. 明確禁止的事項:跨境電商線下自提業務;

4. 新政不會與電商法沖突,電商法上已經加上“遵照國家有關規定”;

5. 明確了不需要中文標簽,但平臺頁面要顯示電子中文標簽;

6. 主體方面:經營方(賣家)一定是境外主體,不能是保稅區主體;平臺方運營主體一定是境內注冊,網站域名則可以境外或境內;服務商必須境內主體;

7. 正面清單會擴大,具體沒有透露內容,隔幾天就會發布了;

8. 政策從明年一月一日開始實施,但會給予企業三個月過渡期

上面的會議紀要,提及了很多今天政策的核心要點。例如,“跨境電商線下自提業務”是明確禁止的。

接下來,我們就分別來看下今天的具體文件政策解讀。考慮到文件較多,時間較緊,我今天都是挑重點解讀。

文件一:商務部等六部委的《關于完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監管有關工作的通知》(全文附在文末)

(1)文件涉及商務部、財政部、海關總署、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稅務總局、發改委等六部委,由商務部統籌,重點是海關總署和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來監管。

(2)明確了按照個人物品進行監管,但對“明令暫停進口的疫區商品”和“出現重大質量安全風險的商品”除外。也即,此前核輻射區的日本產品,如果沒有解除禁令,依舊無法進入。

(3)跨境電商企業(即賣家,貨權所有人)承擔質量安全主題責任,不過平臺需要履行“先行賠付”責任。也就是,如果消費者在平臺購買了某商品,出現質量問題,平臺先賠付,之后平臺再向賣家追索。這就是為何跨境電商需要在各大平臺繳納高額的保證金了。在天貓國際,保健品類的保證金高達30萬人民幣。

(4)跨境電商企業(即賣家,貨權所有人)需要出具告知書,內容包括:

第一,相關商品符合原產地有關質量、安全、衛生、環保、標識等標準或技術規范要求,但可能與我國標準存在差異。消費者自行承擔相關風險。

第二,相關商品直接購自境外,可能無中文標簽,消費者可通過網站查看商品中文電子標簽。

第三,消費者購買的商品僅限個人自用,不得再次銷售。

顯然,后續打假人不能通過中文標簽事宜來給賣家找茬了。法院的判決,后續也將統一。

(5)跨境電商平臺的運營主體必須在境內,至于網址是否要做ICP備案,則沒有具體要求。這塊此前在研討會中有爭議,因此無法最終確認。顯然,對于像亞馬遜等全球買賣的平臺,很難做到ICP備案。

(6)原文“原則上不允許網購保稅進口商品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外開展“網購保稅+線下自提”模式”,基本給線下自提業務判了死刑。此前在深圳、鄭州、杭州等地轟轟烈烈的線下自提業務都已經叫停,未來也不會開放。為何這么做?很簡單,這個模式對線下的沖擊太大了。跨境電商已經在商品準入方面獲得了極大便利,如果再在銷售范圍內放開,那基本就是完全放開了。

(7)海關主要對虛假三單、身份證信息盜用、走私、商品質量安全等行為進行監管,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主要對流入到線下市場的二次銷售行為進行監管。

(8)各個試點城市人民政府(合計有37個城市)對進口跨境電商政策的責任主體。也即,城市人民政府向部委們要的試點資格,那就得同樣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果哪個城市出現嚴重事故(例如重大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該城市市長副市長可能遭遇免職處理。

(9)政策從2019年1月1日實施,但給予了企業3個月過渡期。也即,2019年3月31日之后就不允許有任何跟政策不符的情況。

文件二:財政部等三部委《關于完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

由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聯合發布。文件不長,全文如下:

一、將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的單次交易限值由人民幣2000元提高至5000元,年度交易限值由人民幣20000元提高至26000元。

二、完稅價格超過5000元單次交易限值但低于26000元年度交易限值,且訂單下僅一件商品時,可以自跨境電商零售渠道進口,按照貨物稅率全額征收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交易額計入年度交易總額,但年度交易總額超過年度交易限值的,應按一般貿易管理。

三、已經購買的電商進口商品屬于消費者個人使用的最終商品,不得進入國內市場再次銷售;原則上不允許網購保稅進口商品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外開展“網購保稅+線下自提”模式。

四、其他事項請繼續按照《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于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16〕18號)有關規定執行。

五、為適應跨境電商發展,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對《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清單》進行了調整,將另行公布。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

顯然,基本內容跟上周國務院決議差不多,詳細解讀可參加我此前對國務院決議的解讀。這里我重點提兩點:

(1)對于超過5000元但低于2.6萬元的單件不可分割商品,是可以通過跨境電商渠道進入的,但必須按照一般貿易的稅率繳稅;

(2)文件再次強調了不可二次銷售、不可線下自提,這與上面商務部的文件一直。再次提及,說明這是不可破的底線,抓到必查。

文件三:財政部等十三部委《關于調整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清單的公告》

為促進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的健康發展,現將《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清單(2018年版)》予以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實施。

本清單實施后,《財政部等11個部門關于公布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清單的公告(2016年第40號)》和《財政部等13個部門關于公布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清單(第二批)的公告(2016年第47號)》所附的兩批清單同時廢止。

附件: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清單(2018年版)

顯然,這就是最新版的“正面清單”,對應的正是國務院決議的“新增群眾需求量大的63個稅目商品”。詳細的商品清單,大家到財政部官網下載。(鏈接http://gs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811/t20181129_3079063.html)

對于這個清單,我們從這么幾點解讀:

(1)新增一些類目。新增類目包括麥芽啤酒、葡萄汽酒等。

(2)調整一些類目。這類調整我沒有詳細對比,根據官方解讀,調整更新了1321個稅目。不過,大都應該是微調

(3)針對這個正面清單,應該重點看備注,例如,西洋參等產品進口是僅限網購保稅的,糖的進口是有額度限制的。

(4)藥品方面,一些藥膏類是沒有問題的,但大家關注的癌癥藥沒有出現在清單。

最后,我們再附上第四份文件,也即關稅司的官方解讀文件《我國將自2019年1月1日起調整跨境電商零售進口政策》: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我國將自2019年1月1日起,調整跨境電商零售進口稅收政策,提高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商品限額上限,擴大清單范圍。

稅收政策的調整,一是將年度交易限值由每人每年20000元提高至26000元,今后隨居民收入提高相機調高。二是將單次交易限值提高至5000元,同時明確完稅價格超過單次交易限值但低于年度交易限值,且訂單下僅一件商品時,可以自跨境電商零售渠道進口,按照貨物稅率全額征收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交易額計入年度交易總額。三是明確已經購買的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不得進入國內市場再次銷售。

商品清單的調整,一是將部分近年來消費需求比較旺盛的商品納入清單商品范圍,增加了葡萄汽酒、麥芽釀造的啤酒、健身器材等63個稅目商品;二是根據稅則稅目調整情況,對前兩批清單進行了技術性調整和更新,調整后的清單共1321個稅目。

上述政策的實施,將有利于促進跨境電商新業態的健康發展,培育貿易新業態新模式;有利于給國內相關企業引入適度競爭,促進國內產業轉型升級,促進新動能增長;有利于增加境外優質消費品的進口,滿足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需要;有利于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總之,今天密集出臺的三份政策文件,都是對此前國務院決議的具體實施。從行業發展的大方向看,就兩個字:利好!

附商務部等六部委文件全文

《關于完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監管有關工作的通知》

為做好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以下簡稱跨境電商零售進口)監管過渡期后政策銜接,促進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健康發展,經國務院同意,現將過渡期后有關監管安排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跨境電商零售進口,是指中國境內消費者通過跨境電商第三方平臺經營者自境外購買商品,并通過“網購保稅進口”(海關監管方式代碼1210)或“直購進口”(海關監管方式代碼9610)運遞進境的消費行為。上述商品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屬于《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清單》內、限于個人自用并滿足跨境電商零售進口稅收政策規定的條件。

(二)通過與海關聯網的電子商務交易平臺交易,能夠實現交易、支付、物流電子信息“三單”比對。

(三)未通過與海關聯網的電子商務交易平臺交易,但進出境快件運營人、郵政企業能夠接受相關電商企業、支付企業的委托,承諾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向海關傳輸交易、支付等電子信息。

二、跨境電商零售進口主要包括以下參與主體:

(一)跨境電商零售進口經營者(以下簡稱跨境電商企業):自境外向境內消費者銷售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的境外注冊企業,為商品的貨權所有人。

(二)跨境電商第三方平臺經營者(以下簡稱跨境電商平臺):在境內辦理工商登記,為交易雙方(消費者和跨境電商企業)提供網頁空間、虛擬經營場所、交易規則、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服務,設立供交易雙方獨立開展交易活動的信息網絡系統的經營者。

(三)境內服務商:在境內辦理工商登記,接受跨境電商企業委托為其提供申報、支付、物流、倉儲等服務,具有相應運營資質,直接向海關提供有關支付、物流和倉儲信息,接受海關、市場監管等部門后續監管,承擔相應責任的主體。

(四)消費者: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的境內購買人。

三、對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按個人自用進境物品監管,不執行有關商品首次進口許可批件、注冊或備案要求。但對相關部門明令暫停進口的疫區商品,和對出現重大質量安全風險的商品啟動風險應急處置時除外。

四、按照“政府部門、跨境電商企業、跨境電商平臺、境內服務商、消費者各負其責”的原則,明確各方責任,實施有效監管。

(一)跨境電商企業

1.承擔商品質量安全的主體責任,并按規定履行相關義務。應委托一家在境內辦理工商登記的企業,由其在海關辦理注冊登記,承擔如實申報責任,依法接受相關部門監管,并承擔民事連帶責任。

2.承擔消費者權益保障責任,包括但不限于商品信息披露、提供商品退換貨服務、建立不合格或缺陷商品召回制度、對商品質量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賠付責任等。當發現相關商品存在質量安全風險或發生質量安全問題時,應立即停止銷售,召回已銷售商品并妥善處理,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場,并及時將召回和處理情況向海關等監管部門報告。

3.履行對消費者的提醒告知義務,會同跨境電商平臺在商品訂購網頁或其他醒目位置向消費者提供風險告知書,消費者確認同意后方可下單購買。告知書應至少包含以下內容:

(1)相關商品符合原產地有關質量、安全、衛生、環保、標識等標準或技術規范要求,但可能與我國標準存在差異。消費者自行承擔相關風險。

(2)相關商品直接購自境外,可能無中文標簽,消費者可通過網站查看商品中文電子標簽。

(3)消費者購買的商品僅限個人自用,不得再次銷售。

4.建立商品質量安全風險防控機制,包括收發貨質量管理、庫內質量管控、供應商管理等。

5.建立健全網購保稅進口商品質量追溯體系,追溯信息應至少涵蓋國外啟運地至國內消費者的完整物流軌跡,鼓勵向海外發貨人、商品生產商等上游溯源。

6.向海關實時傳輸施加電子簽名的跨境電商零售進口交易電子數據,可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海關申報清單,并承擔相應責任。

(二)跨境電商平臺

1.平臺運營主體應在境內辦理工商登記,并按相關規定在海關辦理注冊登記,接受相關部門監管,配合開展后續管理和執法工作。

2.向海關實時傳輸施加電子簽名的跨境電商零售進口交易電子數據,并對交易真實性、消費者身份真實性進行審核,承擔相應責任。

3.建立平臺內交易規則、交易安全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不良信息處理等管理制度。對申請入駐平臺的跨境電商企業進行主體身份真實性審核,在網站公示主體身份信息和消費者評價、投訴信息,并向監管部門提供平臺入駐商家等信息。與申請入駐平臺的跨境電商企業簽署協議,就商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消費者權益保障以及本通知其他相關要求等方面明確雙方責任、權利和義務。

4.對平臺入駐企業既有跨境電商企業,也有國內電商企業的,應建立相互獨立的區塊或頻道為跨境電商企業和國內電商企業提供平臺服務,或以明顯標識對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和非跨境商品予以區分,避免誤導消費者。

5.建立消費糾紛處理和消費維權自律制度,消費者在平臺內購買商品,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平臺須積極協助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并履行先行賠付責任。

6.建立商品質量安全風險防控機制,在網站醒目位置及時發布商品風險監測信息、監管部門發布的預警信息等。督促跨境電商企業加強質量安全風險防控,當商品發生質量安全問題時,敦促跨境電商企業做好商品召回、處理,并做好報告工作。對不采取主動召回處理措施的跨境電商企業,可采取暫停其跨境電商業務的處罰措施。

7.建立防止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虛假交易及二次銷售的風險控制體系,加強對短時間內同一購買人、同一支付賬戶、同一收貨地址、同一收件電話反復大量訂購,以及盜用他人身份進行訂購等非正常交易行為的監控,采取相應措施予以控制。

8.根據監管部門要求,對平臺內在售商品進行有效管理,及時關閉平臺內禁止以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形式入境商品的展示及交易頁面,并將有關情況報送相關部門。

(三)境內服務商

1.在境內辦理工商登記,向海關提交相關資質證書并辦理注冊登記。其中:提供支付服務的銀行機構應具備銀保監會或原銀監會頒發的《金融許可證》,非銀行支付機構應具備人民銀行頒發的《支付業務許可證》,支付業務范圍應包括“互聯網支付”;物流企業應取得國家郵政局頒發的《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

2.支付、物流企業應如實向監管部門實時傳輸施加電子簽名的跨境電商零售進口支付、物流電子信息,并對數據真實性承擔相應責任。

3.報關企業接受跨境電商企業委托向海關申報清單,承擔如實申報責任。

4.物流企業應向海關開放物流實時跟蹤信息共享接口,嚴格按照交易環節所制發的物流信息開展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的國內派送業務。對于發現國內實際派送與通關環節所申報物流信息(包括收件人和地址)不一致的,應終止相關派送業務,并及時向海關報告。

(四)消費者

1.為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稅款的納稅義務人。跨境電商平臺、物流企業或報關企業為稅款代扣代繳義務人,向海關提供稅款擔保,并承擔相應的補稅義務及相關法律責任。

2.購買前應當認真、詳細閱讀電商網站上的風險告知書內容,結合自身風險承擔能力做出判斷,同意告知書內容后方可下單購買。

對于已購買的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不得再次銷售。

(五)政府部門

1.海關對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實施質量安全風險監測,在商品銷售前按照法律法規實施必要的檢疫,并視情發布風險警示。建立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重大質量安全風險應急處理機制,市場監管部門加大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召回監管力度,督促跨境電商企業和跨境電商平臺消除已銷售商品安全隱患,依法實施召回,海關責令相關企業對不合格或存在質量安全問題的商品采取風險消減措施,對尚未銷售的按貨物實施監管,并依法追究相關經營主體責任。對食品類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優化完善監管措施,做好質量安全風險防控。

2.原則上不允許網購保稅進口商品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外開展“網購保稅+線下自提”模式。

3.將跨境電商零售進口相關企業納入海關信用管理,根據信用等級不同,實施差異化的通關管理措施。對認定為誠信企業的,依法實施通關便利;對認定為失信企業的,依法實施嚴格監管措施。將高級認證企業信息和失信企業信息共享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通過“信用中國”網站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并依照有關規定實施聯合激勵與聯合懲戒。

4.涉嫌走私或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跨境電商企業、平臺、境內服務商,應配合海關調查,開放交易生產數據(ERP數據)或原始記錄數據。

5.海關對違反本通知規定參與制造或傳輸虛假“三單”信息、為二次銷售提供便利、未盡責審核訂購人身份信息真實性等,導致出現個人身份信息或年度購買額度被盜用、進行二次銷售及其他違反海關監管規定情況的企業依法進行處罰。對涉嫌走私或違規的,由海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利用其他公民身份信息非法從事跨境電商零售進口業務的,海關按走私違規處理,并按違法利用公民信息的有關法律規定移交相關部門處理。對不涉嫌走私違規、首次發現的,進行約談或暫停業務責令整改;再次發現的,一定時期內不允許其從事跨境電商零售進口業務,并交由其他行業主管部門按規定實施查處。

6.對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在國內市場銷售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清單》范圍內的、無合法進口證明或相關證明顯示采購自跨境電商零售進口渠道的商品,市場監管部門依職責實施查處。

五、各試點城市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作為本地區跨境電商零售進口監管政策試點工作的責任主體,負責本地區試點工作的組織領導、實施推動、綜合協調、監督管理及措施保障,確保本地區試點工作順利推進。試點過程中的重大問題及情況請及時報商務部等有關部門。

六、本通知適用于北京、天津、上海、唐山、呼和浩特、沈陽、大連、長春、哈爾濱、南京、蘇州、無錫、杭州、寧波、義烏、合肥、福州、廈門、南昌、青島、威海、鄭州、武漢、長沙、廣州、深圳、珠海、東莞、南寧、海口、重慶、成都、貴陽、昆明、西安、蘭州、平潭等37個城市(地區)的跨境電商零售進口業務,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非試點城市的直購進口業務,參照本通知相關規定執行。

為幫助企業平穩過渡,對尚不滿足通知監管要求的企業,允許其在2019年3月31日前繼續按過渡期內監管安排執行。本通知適用范圍以外且按規定享受跨境電商零售進口稅收政策的,繼續按《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清單(2018版)》尾注中的監管要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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