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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果網獲悉,近日海關總署接連發布多項公告,分別對擴大稅收征管方式改革試點范圍、進口環節執行小汽車消費稅政策調整、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相關監管問題進行解讀說明。雨果網對此進行了梳理。
11月29日,海關發布2016年第70號公告,稱海關區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的企業經賬冊備案后,可以一次備案,多次使用。
公告顯示,賬冊“一次備案、多次使用”制度,指的是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的企業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信息化輔助管理系統的賬冊備案環節,向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主管海關一次性備案企業、進出貨物信息等內容。經海關核準后,可以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各項海關業務中多次、重復使用的海關監管制度。
意味著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的企業經賬冊備案后,開展“批次進出、集中申報”、“保稅展示交易”、“保稅維修”、“期貨保稅交割”、“融資租賃”等經海關核準的業務,無需向海關再次備案。
據悉,該公告適用于各種類型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并從29日開始執行。
11月29日,海關總署發布2016年第71號,規范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大宗商品現貨保稅交易”業務開展,公告從29日開始執行。
公告如下:
一、“大宗商品現貨保稅交易”制度,是指海關對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處于保稅監管狀態的大宗基本工業原料、農產品和能源產品等,在經有關政府部門批準建立的大宗商品現貨市場交易平臺上交易的監管制度。
二、開展現貨交易的貨物種類應該由大宗商品現貨市場經營人或由其委托的第三方倉單公示機構事先向海關備案。
三、從境外或者境內區外進入交收倉庫的大宗商品應當按現有貨物進出口規定辦理海關手續;大宗商品應當堆放在交收倉庫中的指定位置,并設置明顯標志。
四、保稅倉單持有人應當通過公示機構對所持有的倉單進行公示,并由公示機構將倉單等信息提供給海關;交易平臺應向海關提供大宗商品交割結算價等相關信息。
五、適用“大宗商品現貨保稅交易”制度的區內企業,應按照海關規定的認證方式與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信息化輔助管理系統聯網,向海關報送能夠滿足監管要求的相關數據。
11月29日,海關總署發布2016年72號公告,對關于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倉儲貨物按狀態分類監管”有關問題進行說明。
“倉儲貨物按狀態分類監管”制度,是指允許非保稅貨物以非報關方式進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與保稅貨物集拼、分撥后,實際離境出口或出區返回境內的海關監管制度。
雨果網了解到,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企業經營非保稅倉儲貨物,需經過管委會審核同意后報海關核準。海關依據相關規定對區內的企業開展核查,核查內容包括了與保稅貨物有關的貨物流、資金流和信息流等,另外,海關可以對進出區非保稅貨物進行抽查。
此外,適用“倉儲貨物按狀態分類監管”制度的區內企業,應使用計算機倉儲管理系統(WMS),并按照海關規定的認證方式與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信息化輔助管理系統聯網,向海關報送能夠滿足監管要求的相關數據。
公告適用于各種類型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并從公布之日起執行。
海關總署11月30日發布2016年第73號公告,決定擴大稅收征管方式改革試點范圍,并于12月1日開始執行。
據了解,擴大試點的范圍是在長江經濟帶海關(包括上海、南京、杭州、寧波、合肥、南昌、武漢、長沙、重慶、成都、貴陽、昆明海關,下同)關區海運口岸進口,且向長江經濟帶海關以無紙化方式申報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第84、85、90章商品。
同時,涉及公式定價、特案以及尚未實現電子聯網的優惠貿易協定項下原產地證書或者原產地聲明的,不納入試點范圍。其他事項按照海關總署2016年第62號公告執行。
據財政部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將對我國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外國駐華機構及人員、非居民常住人員、政府間協議規定等應稅(消費稅)進口自用,且完稅價格130萬元及以上的超豪華小汽車消費稅,按照生產(進口)環節稅率和零售環節稅率(10%)加總計算,由海關代征。
雨果網了解到,繼財政部對小汽車消費稅政策進行調整之后,11月30日,海關總署也出臺了關于進口環節執行事宜公告——2016年第74號公告。
公告顯示收貨人及其代理人向海關申報進口小汽車時,應按規定如實、準確填制報關單。對于范圍之內的小汽車單臺完稅價格130萬元及以上的,報關單征免性質欄需填報“特案”。范圍之外的進口小汽車,有關報關單填制規定不變。(整理/雨果網 湯幼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