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加利亞現行商標法規主要基于1999年12月15日生效的《商標和地理標志法》。由“保加利亞專利局”統一負責管理商標事務。
2、官方語言為“保加利亞語”。
3、保加利亞商標注冊采用“在先申請”原則,但在某些情況下,也可以“在先使用”主張商標權。
4、保加利亞采用“尼斯分類”第11版的商品和服務描述,可以一標一類、一標多類申請。可注冊為商標的要素有:文字商標、圖形商標、三維標識、顏色組合等。
5、任何個人、企業、法人團體都可以注冊保加利亞商標,但如果在保加利亞沒有居所或沒有營業場所,需指定專門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保加利亞商標注冊。
保加利亞是《馬德里》體系組織成員;同時保加利亞也是“歐盟”成員國;故保加利亞商標既可以通過“單一國家注冊”或“歐盟商標注冊”也可以通過“馬德里國際注冊”的方式辦理。
保加利亞商標注冊后為10年有效,有效期自申請之日起算;到期日前6個月內可以申請續展,續展寬展期也為6個月;續展后可重新獲得10年有效期,以此類推。
保加利亞商標注冊后連續5年內在當地未實際使用的,任何利益相關的自然人或公司可以提出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
1、商標標樣(文字、圖形、圖文組合等);
2、所需尼斯分類及商品/服務項目;
3、申請人為公司,提供公司營業執照;申請人為個人,提供個人身份證;
4、申請人信息翻譯信息件;
5、申請委托書;
6、大使館認證等;
注冊流程:申請-審查-公告-核準-發證。
1、形式審查
代理機構將保加利亞商標注冊申請遞交至保加利亞商標注冊處后,由審查官對提交的申請文件、商標圖樣、委托書等文件進行合法性審查;符合規定的,將會被授予申請日和申請號。
2、實質審查
審查官將根據保加利亞商標法審查申請是否具有可注冊性、是否與在先注冊的商標存在相同或近似、是否違背商標法的禁用條款等。對未通過實質審查的保加利亞商標注冊申請,審查官將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告知駁回理由,代理機構將在接到駁回通知后及時提交復審。
3、商標公告
經審查,審查官認為保加利亞商標注冊申請可以注冊,將會刊登在保加利亞的官方商標公告上,自公告日起3個月為異議期。
4、核準注冊
經過異議裁定不成立,或在公告期內無異議的保加利亞商標注冊申請將被核準注冊,并下發保加利亞商標證書。
(來源:Monica聊知識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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