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巴勒斯坦是中東的一個國家,由約旦河西岸和加沙兩部分組成,而巴勒斯坦商標申請也分為兩個管轄區: 約旦河西岸和加沙地區。在巴勒斯坦領土內, 約旦河西岸和加沙地帶在知識產權方面有各自的管轄權,如欲于兩區域均能使用商標,則必須分別申請。
加沙地區商標保護的法律為《1938年第35號巴勒斯坦專利及商標條令》,約旦河西岸商標保護的法律為《1952年第33號約旦商標法》。
巴勒斯坦國家經濟部下設智慧財產部門,并于加沙地區與約旦河西岸各有商標局,加沙商標局與約旦河西岸商標局。
2、官方語言為阿拉伯語
3、巴勒斯坦商標申請原則同樣遵循申請在先的原則。注冊巴勒斯坦商標包括:商品商標,系列商標,聯合商標,防御商標,證明商標,彩色商標。
4、巴勒斯坦商標權須經注冊取得,商標分類依照尼斯分類,但不可跨類申請。
5、需要注意的是:在審查過程中,可能會涉及的特殊問題:
并存協議:如因有在先注冊商標,申請案被初步核駁時,申請人如能與在先商標所有權人達成有效的并存協議,該協議可作為核準注冊之的證據,協議的被接受與否系由商標局自行裁量。
聲明不專用:在加沙與約旦河西岸地區均有聲明不專用的制度(對于其商標的某不具識別性元素表達放棄其專用)。
巴勒斯坦暫未加入《馬德里協定》、《馬德里議定書》等國際條約,因此, 巴勒斯坦加沙商標注冊和巴勒斯坦約旦河西岸商標注冊目前均只能通過“單一國注冊”方式取得。
巴勒斯坦加沙商標注冊后7年有效, 到期日前6個月內可以辦理續展,續展有效期14年。巴勒斯坦約旦河西岸商標注冊后7年有效, 到期日前1年內可以辦理續展,續展有效期14年。
1、商標注冊申請書
2、商標圖樣
3、授權委托書
4、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
注:a.商標申請目前不接受一標多類申請。如果需要多類申請,需要每類單個提交申請。
b.申請材料語言必須是阿拉伯語。
c.申請人若在加沙地區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須提供加沙地區地址以供文件送達,并須委任加沙地區當地之代理人。
d.約旦河西岸地區商標代理委托書需要公證并經使領館認證。
1、商標查詢
當申請人提交巴勒斯坦商標注冊申請之前,在確認申請加沙地區和/或約旦河西岸地區后,須對預申請的商標進行檢索,確保該商標具有可注冊性;
2.提交申請
申請人將準備好的商標申請材料遞交到商標局,并繳納申請費用;
3.形式審查
對提交的申請文件、商標圖樣、委托書等文件進行的合法性審查;符合規定的,將授予申請日和申請號;
4.實質審查
根據法律審查商標是否具有可注冊性、 是否與在先注冊的商標相同或近似、是否違背商標法的禁用條款 。對于不通過實質審查的商標,審查官將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告知駁回理由。申請人在接到該駁回通知之日起限期內可提交復審,否則,該申請將被視為放棄,申請日和申請號均不予保留;
5.公告
如果審查通過,商標申請將在公報上公告,為期3個月。在這三個月的公告期內任何第三方都可以對該商標申請提出異議,如無異議商標將被予以注冊;
6.商標注冊
經異議被裁定可以注冊的商標, 或經公告沒有異議的商標將獲準注冊并下發注冊證。
注:a.商標注冊申請案的審查,大約18~24個月。但處理時限自收文日起算,其通知補正、申復、答辯期間或因其他正當事由緩辦之期間不計算在內。
b.巴勒斯坦相關法律雖然沒有強制規定需要申請后的商標使用,但是若商標申請后連續2年未進行使用,商標可能會第三方撤銷而無效。
c.約旦河西岸商標局要求商標申請可與簡單簽署的授權書掃描件一起提交。但是,簡單簽署的授權書應經過公證并經使館認證,并在提交之日起一個月內提交給有關的巴勒斯坦領事館和商標局。
(來源:Monica聊知識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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