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亞美尼亞1995年11月19日臨時商標法被1997年7月1日商標法替代,于2000年4月15日施行新商標法。
2、官方語言為亞美尼亞語。
3、亞美尼亞商標注冊以“申請在先”為原則,兼顧“使用在先”。
4、商品服務采用國際尼斯分類。可注冊為商標的要素包括:文字、圖形、顏色組合、三維標志、聲音等。中文商標被認為缺乏顯著性。
5、亞美尼亞商標申請沒有快速程序,必須按照普通程序進行。
亞美尼亞是《尼斯協定》、《TRIPS協定》、《WIPO公約》、《維也納協定》和《巴黎公約》等國際知識產權條約的締約國,且已加入《馬德里議定書》和《馬德里協定》,故亞美尼亞商標注冊可通過“單一國家注冊”或“馬德里國際注冊”的方式辦理。
亞美尼亞商標注冊后10年有效,有效期自申請日起算;到期日前1年內可以辦理續展,寬展期6個月;續展有效期10年。
1、企業名稱、地址(中英文);
2、商品/服務的國際分類及指定使用商品/服務清單等信息;
3、營業執照復印件;
4、商標圖樣5份,要求清晰、紙張質量好。如是彩色商標,需遞交1份黑白稿,5份彩稿;規格不得小于5cm×5cm,至大不超過 10cm×20cm;
5、若已使用,申請時提供在注冊地區至早使用日期。
商標注冊前的查詢是十分的重要的,可以有效地避免與注冊商標申請注冊中商標相同或者近似,通過前期的查詢可以提高商標注冊的成功率;
包括了形式審查與實質審查。形式審查:申請遞交后對提交的申請文件、商標圖樣、委托書等文件進行的合法性審查;符合規定的,將授予申請日和申請號 ;實質審查:根據法律審查商標是否具有可注冊性、 是否與在先注冊的商標相同或近似、是否違背商標法的禁用條款 。對于不通過實質審查的商標,審查官將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告知駁回理由。申請人在接到該駁回通知之日起限期內可提交復審,否則,該申請將被視為放棄,申請日和申請號均不予保留;
通過審查的商標將會進行公告,公告期為3個月,任何人都可以在此期間對商標提出異議;
在公告期間沒有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商標,將會被核準注冊。
(來源:Monica聊知識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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