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90年5月22日,阿拉伯也門(北也門)與民主也門(南也門)統一為共和也門。在統一之前,南北也門雙方發表聲明相互承認在各自地區以前存在的商標注冊。1994年頒布了第19號知識產權法,1995年10月頒布了知識產權法實施細則。也門商標立法主要是《2010年也門商標和地理標志法及實施細則》。
也門由薩那和亞丁兩部分組成,而也門商標申請也分為兩個管轄區: 也門(薩那)和也門(亞丁)。在也門領土內, 門(薩那)和也門(亞丁)在知識產權方面有各自的管轄權,如欲于兩區域均能使用商標,則必須分別申請。
2、官方語言為阿拉伯語。
3、國內商標申請分類按照國際尼斯分類表進行劃分,但不接受32及33類含酒精及酒類的飲料的申請,一標多類的申請同樣也不被接受。
4、也門商標在辦理轉讓時,還需要對轉讓協議及受讓人委托書進行公證認證。
也門是《TRIPs協定》、《WIPO公約》和《巴黎公約》等國際知識產權條約的締約國暫未加入《馬德里協定》或《馬德里議定書》,故商標注冊只能通過“單國注冊”的方式辦理。
也門商標注冊后10年有效,有效期自申請日起算;到期日前6個月內可以辦理續展,寬展期12個月;續展有效期10年。續展的申請可以個月在期滿前12個月內提出,也可在期滿后6個月寬展期內提出但須繳納罰金。
申請商標無需提供使用證據商標,任何人在商標注冊滿5年后可對商標提起撤銷,屆時,若無法提供使用證據,商標會因撤銷而被無效。
若申請人非也門居住的,須委托本國專門的代理人辦理。也門(薩那)、也門(亞丁)商標注冊所需的基本材料為:
1、商標圖樣;
2、具體商品/服務項目;
3、申請人名義及地址;
4、公證認證的委托書;
5、公證認證的營業執照;
6、若聲明優先權的,需提供優先權證明文件及對應的阿拉伯語翻譯。
1、提出申請
經查詢沒有與在先商標構成近似,商標申請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代理機構向也門工業產權局提交申請;
2、形式審查
審查員對提交的申請文件、商標圖樣、委托書等文件進行的合法性審查;符合規定的,將授予申請日和申請號;
3、實質審查
經形式審查后,審查員對商標本身的顯著性,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以及是否與在先權利沖突情況進行審查;
4、公告與異議
商標通過審查后,申請人會被告知商標申請已接納并刊登在商標公告上。任何人都可以在 3個月的公告期內提出異議,并陳述理由及提交相關證據;
5、注冊登記
經異議被裁定可以注冊的商標,或經公告沒有異議的商標將獲準注冊并下發注冊證。
(來源:Monica聊知識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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