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巴林現行商標法制定于1991年,并于1991年9月26日生效;
2、巴林商標法屬于大陸法系,商標權的獲得基于注冊在先原則;
3、巴林商標法保護商品商標、服務商標、聯合商標、集體商標和彩色商標;
4、巴林采用尼斯協定作為商品和服務分類;
5、官方語言:阿拉伯語;
6、單類別制度
巴林是《巴黎公約》、《尼斯協定》、《WIPO公約》等國際知識產權條約的締約國, 其已加入《馬德里議定書》,因此, 巴林商標注冊既可以通過“單一國注冊”方式取得, 也可以通過“馬德里國際注冊指定巴林”的方式申請。
巴林商標注冊后10年有效,有效期自申請日起算;到期日前1年內可以辦理續展,寬展期6個月;續展有效期10年。
商標注冊后連續5年未在當國實際使用的,任何人可申請撤銷,不可抗力除外。
1、申請人名稱和地址;
2、需要保護的類別和商品/服務名稱;
3、商標圖樣;
4、委托書認證;
5、國內或國外基礎證書/商業登記證明認證。
1、商標查詢
申請商標注冊前,查冊是一個必不可少的環節,我司建議申請人對申請商標進行檢索,一是得知所申請的商標是否與他人的重復或類似;二是得知我們的商標是否符合政府關于商標法律的標準。
溫馨提示:一件商標從申請到核準注冊歷時長久。如果商標注冊申請被駁回,一方面損失商標注冊費,另一方面重新申請注冊
商標還需要更長時間,而且再次申請能否被核準注冊仍然處于未知狀態,因此我司提示注冊前務必對商標進行仔細查詢。
2、商標申請
若查詢結果顯示沒有他人在先相同或近似商標在類似商品或服務上存在,即可提出申請。通常情況下,商標申請人可以自行提交商標申請,但建議委托我司代辦商標申請。我司的商標律師會跟蹤、監督您的商標注冊的整個過程,直至完成。
3、形式審查
申請遞交后商標局對提交的申請文件、商標圖樣、委托書等文件進行的合法性審查;符合規定的,將授予申請日和申請號。
4、實質審查
根據法律審查商標是否具有可注冊性、 是否與在先注冊的商標相同或近似、是否違背商標法的禁用條款 。對于不通過實質審查的商標,巴林審查官將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告知駁回理由。申請人在接到該駁回通知之日起限期內可提交復審,否則,該申請將被視為放棄,申請日和申請號均不予保留。
5、公告和異議
商標通過審查后,申請人會被告知商標申請已接納并刊登在商標公告上。任何人都可以在 3個月的公告期內提出異議,并陳述理由及提交相關證據。
6、注冊
經異議被裁定可以注冊的商標,或經公告沒有異議的商標將獲準注冊并下發注冊證。整個順利的申請過程( 如果沒有駁回、異議等情況出現) 大概需要 26-28個月。
(來源:Monica聊知識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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