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巴嫩較早的法律是于1924年1月27日由法國高級的專員進行公布的。而現行法律是1983年3月3日生效的第245號法令。
官方語言為阿拉伯語。
在黎巴嫩商標權的獲取,采用的是在先申請的商標制度原則,在黎巴嫩同時也承認在先使用的商標權利。
黎巴嫩商標的主管機關目前接受商品商標、彩色商標、集體商標、服務商標的商標注冊申請。
黎巴嫩所采用的是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的商標分類方法。
因為黎巴嫩并沒有加入《馬德里協議》或者是《馬德里議定書》,因此并不算是馬德里的成員國,所以如果需要注冊黎巴嫩商標的話,只能通過單一的方式進行辦理一一通過黎巴嫩當地的商標注冊當局來進行辦理。
1、商標不是國旗等政府標志;
2、公司的經營范圍必須是在黎巴嫩;
注冊有效期:15年,自申請之日起計算。
商標的續展:每次續展的有效期為15年。續展的申請可以在期滿前提出,也可在期滿后3個月寬展期內提出。
1、申請書:申請人的相關信息,以及注冊商品/服務類別的信息;
2、申請人主體證明文件文件:如果是個人申請時,需要提供申請人身份文件或護照復印件;如果是企業申請時,需提供申請企業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3、商標圖樣:清晰可見,還需提供電子版的;
4、申請委托書:要經過公證,委托代理時需要。
在黎巴嫩,商標注冊流程分為審查、公告、注冊三個步驟。
當接到企業的商標申請提交后,黎巴嫩官方將進行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包括相對理由和絕對理由的審查)。形式審查主要審查申請要求和分類信息是否符合規定,實質審查包括對商標顯著性、是否違反禁注禁用條款和是否與在先商標形成沖突的審查。
在商標申請審查通過后,如果沒有發生駁回理由,商標申請將予以核準注冊并公告。在一切順利的情況下,在黎巴嫩商標注冊用時大約2至3個月,若是途中有商標異議等內容,時間會相應延長。
(來源:Monica聊知識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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