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經營美國業務時,用美國公司運營會帶來很多便利;但也有賣家出于各種因素的考慮,還是依舊選擇使用非美國公司來進行運營。
而使用非美國公司運營美國業務,則很容易觸發常設機構。
如果賣家的非美國公司,在美國構成常設機構,則公司需要對常設機構產生的利潤納稅。
01 什么是常設機構?
根據定義,常設機構PE(Permanent Establishment)指的是一個固定的營業場所,納稅人的全部或部分業務會通過該場所進行。
這里的「固定」不僅指的是特定的建筑物或物理位置,還指的是公司對建筑物的使用會持續一段時間、而不是暫時性的。
目前,常設機構包含但不限于——
- 用于管理的固定場所
- 分支機構
- 辦公室
- 工廠、車間
- 礦山、油氣井、采石場或其他開采自然資源的場所
在上述這些符合常設機構定義的情況里,賣家更有可能會觸發分支機構branch。
分支機構指的是公司在不同地點設立的子公司、辦事處或其他形式的分支單位。
在法律上,分支機構通常不具有獨立法人地位,所有的財務和法律責任由母公司承擔,但在日常運作中有一定的獨立性。
而除了有辦公室、工廠、倉庫外,非美國公司在美國有專門的代理人,且該代理人有權在美國簽訂能夠約束非美國公司的合同,那么非美國公司也會被視為常設機構。
02 哪些情況不會被視為常設機構?
雖然有辦公室或者倉庫有可能會被視為常設機構,但如果是出于下列情況設置的倉庫或辦公室,則在稅收協定內不被視為常設機構:
1. 僅為儲存、展示或交付公司貨物或商品而使用設施
2. 公司僅為存儲、展示或交付目的,對所屬貨物或商品庫存進行維護
3. 保留公司的貨物或商品庫存,是為了供另一企業加工
4. 專為公司采購貨物、商品或收集信息設立固定營業場所
5. 僅為公司開展其他預備性或輔助性活動而維持固定營業場所
但如果賣家的公司屬于常設機構的話,需要對歸屬于常設機構的利潤征稅。
03 如果被視為常設機構,在美國會面臨哪些稅務要求?
首先是和有效關聯收入ECI(Effectively Connected Income)相關的稅務責任。
有效關聯收入ECI一般包括和常設機構開展的業務直接相關的所有收入,如銷售、服務和其他經營活動產生的收入。
第二,對于ECI收入,美國會按照21%的稅率征稅。
非美國公司還可能需要按照美國稅法,支付相應的預扣稅,并遵守稅務報告的要求。
第三,常設機構會被要求按時提交納稅申報表。
非美國公司在美國構成常設機構的情況下,有義務按時向美國國稅局IRS提交納稅申報表,報告公司在美國境內產生的ECI收入,并根據收入繳納相應的稅款。
一般需要提交1120-F表,也就是「外國公司所得稅申報表」。
此外,視公司情況不同,可能還會用到1120-F表的附表C和附表I。
(來源:艾凡咨詢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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