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國中央知識產權與國際貿易法院對住友橡膠工業有限公司(Sumitomo Rubber Industries, Ltd.)作出有利裁決,涉及該公司摩托車輪胎設計專利的注冊。此次案件中,Tilleke & Gibbins代表住友成功主張了其摩托車輪胎產品獨特設計元素的認可。
案件概述
該案件圍繞住友的兩個摩托車輪胎設計專利申請展開,這些申請最初被知識產權局(DIP)拒絕,理由是與已有技術相似。根據對設計元素的審查,主要集中在輪胎花紋上,DIP的專利委員會得出結論,認為住友的設計不夠獨特,無法獲得專利保護,因為新設計的花紋被認為與已有輪胎產品的某一花紋過于相似。
作為回應,Tilleke & Gibbins代表住友向知識產權與國際貿易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專利委員會的決定,并請求法院命令DIP作為被告繼續進行住友設計專利的注冊。訴狀強調,這些設計是新穎且獨特的,符合泰國法律下的專利保護條件。
法律策略
該公司的法律論點集中在泰國專利法的解釋上,特別是關于產品外觀保護的方面,并強調設計的新穎性判斷必須考慮產品的整體外觀,而不是孤立地分析單個特征。這種方法與國際設計專利指南一致,要求根據知情用戶如何整體感知設計來評估新穎性和獨特性。
盡管住友的輪胎花紋可能與現有設計有一些表面上的相似之處,但這些設計的整體印象是獨特的。住友設計中的花紋溝槽呈對角線排列,具有尖銳、狹窄的末端,并且完全延伸至輪胎邊緣,這些特征在現有設計中并不存在。這些獨特元素賦予了住友設計一種與眾不同的外觀。
在審判過程中,Tilleke & Gibbins提供了關于設計特征的詳細技術證詞,旨在展示設計中獨特的對角線溝槽和尖銳的末端如何使其與現有設計中的圓滑和較粗的線條明顯不同。這一證詞在說服知識產權與國際貿易法院相信這些設計是新穎的,并應根據泰國法律獲得專利保護方面發揮了關鍵作用。
法院裁決
知識產權與國際貿易法院作出有利裁決,撤銷知識產權局(DIP)對住友設計專利申請的拒絕。在判決中,法院考慮了1979年頒布的專利法(B.E. 2522)中“產品設計”的定義,該定義指的是具有特殊特征的產品的形狀、圖案或顏色,使其適合作為工業產品的模型。因此,產品設計專利保護的是產品的外觀,包括其形狀、圖案和顏色。在評估產品設計是否與現有設計相似時,應該僅比較產品的外觀。這一原則進一步支持了法院的裁決,即住友的設計是獨特的,值得獲得專利保護。
知識產權與國際貿易法院還同意住友的論點,即DIP未能正確評估輪胎設計的整體外觀。法院強調,設計專利保護的是產品的外觀,并指出住友設計與已有技術之間的一些關鍵差異。例如:
住友設計中的溝槽圖案較窄且尖銳,溝槽完全延伸至輪胎邊緣,而現有設計中的溝槽則較厚且圓滑,并未達到輪胎邊緣。
住友輪胎的側面圖案采用了交替的短斜溝槽和長斜溝槽,這一特征在現有設計中并不存在。
法院的考慮和思考與公司在審判過程中向法院展示的圖示一致。
圖片來源:知識產權與國際貿易法院基于這些考慮,知識產權與國際貿易法院裁定住友的輪胎設計確實是新穎的,并非對已有技術的簡單模仿。因此,法院命令知識產權局(DIP)繼續進行住友設計專利的注冊。
關鍵要點
知識產權與國際貿易法院的判決強調,在確定設計是否符合專利保護條件時,需評估設計的整體外觀,這使泰國法律與國際標準一致。判決明確,即使是功能性產品,如輪胎花紋,也可以具有值得專利保護的獨特設計特征。
住友摩托車輪胎案件的有利裁決是一個重要勝利,展示了考慮產品設計技術和視覺兩方面的法律策略的重要性。
(來源:跨境白武士Ja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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