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標制度
(一)商標法
烏茲別克斯坦商標法自1993年6月2日實施,2001年9月22日施行新商標法;
(二)官方語言
烏茲別克語
(三)申請原則
商標注冊采用在先使用原則,文字、圖形、三維圖形和其他顯著性要素組合,可指定顏色;
(四)商標類別
商品服務采用國際標準尼斯分類;可注冊商標種類:商品商標,服務商標,集體商標;
(五)保護期限
烏茲別克斯坦商標注冊有效期:10年,自申請之日起計算。每次續展的有效期為10年。
續展的申請可以在期滿前12個月內提出,也可在期滿后6個月寬展期內提出但須繳納額外費用。
注冊商標連續不使用撤銷時間:5年。
二、申請方式
烏茲別克斯坦是《TRIPS協定》《巴黎公約》《WIPO公約》《尼斯協定》等國際知識產權條約的締約國,也是《馬德里議定書》成員國,故烏茲別克斯坦商標注冊可以通過“單一國注冊”或“馬德里國際注冊”的方式辦理。
三、申請流程
申請-受理-審查-公告-核準發證
先下證,再公告,但無異議制度,任何人隨時可對該商標提無效撤銷申請。
回執時間:1-2周
商標注冊需時:8-12個月
1、申請:向商標局提交商標申請文件;
2、形式審查:申請遞交后 對提交的申請文件、商標圖樣、委托書等文件進行的合法性審查;符合規定的,將授予申請日和申請號 。
3、實質審查:根據法律審查商標是否具有可注冊性、 是否與在先注冊的商標相同或近似、是否違背商標法的禁用條款 。對于不通過實質審查的商標,審查官將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告知駁回理由。申請人在接到該駁回通知之日起限期內可提交復審,否則,該申請將被視為放棄,申請日和申請號均不予保留。
4、商標公告:經審查,審查官認為商標申請可以被接受后,便會在官方商標公告上刊登公告。自公告日 3 個月為異議期。
5、注冊核準: 經異議被裁定可以注冊的商標,或經公告沒有異議的商標將獲準注冊并下發注冊證。整個順利的申請過程(如果沒有駁回、異議等情況出現) 大概需要10-15個月。
四、所需材料
1、申請人的姓名及地址
2、商品或服務項目
3、商標圖樣
4、委托書原件,需簽字,蓋公章
5、如需提交優先權,需提供優先權證明文件及對應的翻譯件
(來源:Monica聊知識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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