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意向使用申請
1. 優勢:
①申請時機靈活:申請人無需在提交商標申請時已實際使用商標,只要有在未來商業活動中使用該商標的意圖即可。這對于有新產品或服務計劃推出的企業或個人極為有利,可提前搶占商標資源,鎖定品牌標識,例如一家計劃進軍美國新興科技領域但尚未開展業務的初創公司,能先通過意向使用申請獲得商標權的初步保障。
②準備時間充裕:在商標初步審定公告后的規定時間內(通常為 6 個月,可申請延期共 3 年)補充提交使用證據。這給予申請人足夠時間去完善產品研發、生產、市場推廣等工作,精心籌備符合要求的使用證據,降低因倉促準備而導致證據不充分被駁回的風險。
2. 劣勢:
①額外流程與費用:除了申請費用外,在提交使用聲明階段還需繳納相應費用。且整個過程涉及更多的程序環節,如多次提交材料、等待審核等,相對復雜,增加了時間和經濟成本。
②不確定性:若無法在規定時間內提供合格的使用證據,商標申請將被駁回,之前的投入可能付諸東流,導致申請失敗的風險相對較高。
二、實際使用申請
1. 優勢:
①流程相對簡便:提交申請時就已具備商標實際使用的事實,只需一次性提供完整的使用證據,包括商標使用的樣本、時間、地點等信息,減少了后續補充證據的環節,簡化了申請流程,能較快完成注冊。
②注冊確定性高:由于已實際使用,只要申請材料符合要求且不存在在先沖突等問題,注冊成功的概率相對較大,無需擔憂后續因使用證據不足而被駁回的情況。
2. 劣勢:
①時間限制嚴格:要求在申請時就已經在商業活動中使用商標,對于一些處于籌備期、尚未開展實際業務的主體不適用,可能因過早暴露商業計劃或無法及時提供使用證據而錯過最佳申請時機。
②證據要求嚴格:必須提供清晰、準確、完整的實際使用證據,若證據存在瑕疵或不符合要求,如使用樣本不規范、無法證明使用時間等,可能導致申請被駁回,且修改和補充證據的余地較小。
綜上所述,選擇意向使用還是實際使用申請,需綜合考慮企業或個人的商業計劃、發展階段、時間安排、資金預算以及對商標注冊的急迫性等多方面因素。
(來源:Vendy聊全球知識產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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