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B:Free on Board,裝運港船上交貨。
因為操作簡單、利潤可控、無需擔心貨運風險而廣受出口商偏愛,但卻存在被國外不法進口商濫用,貨款無法收回的風險。
我們之前分享過不少無單放貨、進口商與貨代勾結,導致出口商錢貨兩失的案例。
今天小編就分享一些常見的,FOB條款下貨款無法收回的情況。
1、發貨前,買方拒絕行租船訂艙
FOB條款下,理應由海外進口商租船訂艙,出口商只需將貨物負責到“船舷”。
但一些海外買家可能會故意欺詐,或由于市場變化利潤下降等原因選擇棄貨。
此時就要看出口商當初談定的付款方式,有沒有保障好自身的利益。
如果沒有收取定金或全款,則失去談判主動權,面臨貨款無法收回風險。
2、貨運途中,買方惡意拒付或破產
常見于見提單復本或貨物到港前付清全部貨款。
如果海外買家已派船接貨并將貨物運走,此時對方可能會借故壓價、拖延付款、失聯跑路、甚至偷摸破產。
出口商即便手握正本提單,也很難說服船司退運。如果采用的非記名提單,尚存轉賣減少損失機會。
不然可能面臨貨物到港被無單放貨、低價拍賣、貨款無法收回風險,甚至還要承擔滯港費、倉儲費等。
3、貨物到港,買家與貨代勾結無單放貨
FOB條款下,承運人由國外買家安排。這也就意味著,出口商失去了貨權,存在無單放貨風險。
根據海上運輸規則,實際承運人在收到貨物之后應當向托運人簽發原始正本提單,買家憑該正本提單進行提貨。
但在實踐中,選擇采用了FOB之后,國外買家往往要求出口企業與其安排的貨代簽訂運輸合同并以買方為托運人。
而境外貨代可能會偷梁換柱,向出口商出具貨運代理提單,自己保留海運提單。
而只有海運提單才是物權憑證,才具有提貨資格。
一旦國外買家與貨代勾結,憑借海運提單提貨,出口商勢必面臨財貨兩空局面。
(來源:外貿風控-Ha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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