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28 11:00
1. 基于商標法的要求:
美國實行“使用在先”原則。這意味著在商標權利歸屬的判定上,首先考慮的是哪個主體最先使用該商標。提供使用證據是為了證明申請人對商標的實際使用,從而確立其優先權利。例如,如果有兩個主體申請相似商標,最先使用該商標并能提供有效使用證據的一方更有可能獲得商標權。
2. 體現商標的真實商業價值:使用證據能夠展示商標在商業活動中的實際運用情況。它包括商品標簽、包裝、銷售單據、廣告宣傳材料等多種形式。這些證據表明商標已經和特定的商品或服務相結合,產生了商業價值,而不是一個閑置的符號。例如,帶有商標的商品在市場上銷售的發票,能證明商標在實際商業交易中的作用。
3. 便于商標局審查商標功能和顯著性:商標局需要通過使用證據來判斷商標是否能夠起到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例如,通過廣告宣傳材料可以看到商標在市場推廣中的呈現方式,判斷其是否足夠顯著,讓消費者能夠輕易識別并與其他類似商品或服務區分開來。如果商標缺乏顯著性或者無法正常發揮其功能,可能會導致商標申請被駁回。
4. 防止商標惡意搶注:要求使用證據可以有效遏制惡意搶注行為。有些主體可能會試圖注冊大量商標,然后等待機會高價轉讓或者通過訴訟獲利。使用證據的要求使得這些沒有真實使用意圖的申請人難以得逞,因為他們很難提供符合要求的使用證據來支持其申請。
(來源:Vendy聊全球知識產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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