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標制度
(一)商標法
朝鮮現行的商標法制訂于1983年5月2號,正式生效于 1983年6月1日,1968年的舊商標法同時廢止。
(二)申請原則
朝鮮采用申請在先注冊原則,商標的在先申請人享有商標的專用權。
(三)可注冊種類
在朝鮮可注冊商標種類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集體商標、證明商標。
申請注冊的商標必須是可視性標志,即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以及這些要素的組合。
(四)注冊類別
朝鮮的商品和服務不分類,但是,每一份商標注冊申請只能包括一種類型的產品。任何組織或企業可在不同的類別上申請注冊同一個商標,也可在不同類別上申請注冊不同的商標。每份商標注冊申請只能包括一個商標。
(五)保護期限
朝鮮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申請續展,每次續展的有效期為十年。
(六)不可注冊商標的構成要素
1、在某一特定的商品或服務的通用名稱;
2、在相同或近似的商品上與他人已注冊的商標相同或近似的;
3、在朝鮮國內外均已馳名的;
4、未經許可,與國家或國際間組織的名稱、徽記、標記、旗幟、國徽或其縮寫相同或近似的;
5、與朝鮮社會主義的法律、法令、道德、秩序、傳統和公共利益相悖的;
6、與朝鮮參加的國際條約內容相悖的。
(七)加入的條約和組織
朝鮮是《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議定書》及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成員國之一。
二、申請方式
由于朝鮮加入馬德里組織,屬于馬德里協定國成員,可通過直接向朝鮮發明委員會遞交注冊申請或馬德里注冊指定朝鮮方式進行注冊。
三、申請流程
(一)商標檢索
對申請商標是否與他人在朝鮮在先申請或已注冊商標類似或相同進行檢索,以避免不必要的商標侵權糾紛;
(二)提交申請
申請人向朝鮮發明委員會遞交正式商標申請,并提交相應文件;
(三)商標審查
在朝鮮發明委員會收到商標申請請求后,會依次對商標的申請進行形式與實質兩次審查,以確定該申請是否滿足基本注冊要求。
如果申請文件不齊備,申請人在接到書面通知書的3個月內補齊所缺文件,否則該申請將被駁回。形式審查后,朝鮮發明委員會將對申請文件齊備的商標注冊申請進行實質審查,實質審查包括對商標顯著性、是否違反禁注禁用條款和是否與在先商標形成沖突的審查。
(四)刊登公告
經審查,被朝鮮發明委員認為可以注冊的商標,會在朝鮮官方期刊上進行公告,公告期間,任何人都能對此提出異議;
(五)核準發證
經公告,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商標,將會被朝鮮發明委員會核準注冊,并向申請人發放商標注冊證書。
四、所需材料
1、申請人的中英文名稱和地址,以法人申請,附營業執照或有效登記證明復印件加蓋公章1 份;以自然人申請附個人身份證明文件1份;
2、需要保護的類別和商品/服務名稱;
3、商標圖樣(要求清晰、紙張質量好。如是彩色商標,需遞交1份黑白稿,5份彩稿;規格不得小于5cm×5cm,最大不超過 10cm×20cm);
4、委托書簽署;
5、委托書需要公認證。
(來源:Monica聊知識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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