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是屬地征稅原則,只針對在香港產生或者來自香港的利潤征稅。“離岸豁免“,通俗點兒說,就是雖然你在香港成立了有限公司,但如果你公司業務利潤并非來自香港, 即“業務不在香港當地運作,利潤來源自海外”,可以向香港稅局申請豁免利得稅,從而實現免稅。
那什么收入屬于離岸收入呢?企業需要滿足什么樣的條件才可以申請離岸豁免呢?
判斷依據:香港公司沒有在香港經營任何行業、專業或業務,或其在港經營的行業、專業或業務中所取得的利潤并非來源于香港。滿足但不限于以下條件:
1、于香港以外地方進行銷售活動(包括取得、洽談、簽妥合同/訂單) ;
2、于香港以外地方進行采購活動(包括取得、洽談、簽妥合同/訂單) ;
7、不在香港進行市場推廣、宣傳或銷售行為(不管是直接或經委任獨立代理人進行) ;
11、收付貨款由香港以外地方的管理層下達明確指示及批準;
從合規的角度,稅是一定要交的,只是在這交,還是在那交的問題。企業將大部分利潤留存在香港,然后再以香港公司未在香港開展實際業務為由向稅局申請離岸豁免;以此達到利潤懸空在香港賬戶當中,香港和國內兩頭不納稅的目的,這會存在什么風險呢?
(一)國內稅務風險
人、貨、地址都在中國大陸,占用了大陸的資源,享受了中國大陸的安全環境,卻沒有把利潤主要留在境內!這是監管不愿意看到的。從轉讓定價來看,企業存在利用香港留存大量稅前利潤而進行不當稅務籌劃的動機。
2、香港公司有被認定為中國居民企業及常設機構的風險
如果香港公司日常經營管理、財務及人事決策、財產及文檔保存地、高管居住地等方面都由中國內地運營主體控制,有被認定為中國居民企業的風險。根據國稅發[2009]82號文遵循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香港公司存在被稅局認定為中國居民企業的風險。
根據《中國企業所得稅法》以及《 內地與中國香港稅收安排 》,如果香港公司相關經濟活動,全部由中國內地公司、或者個人來執行,那么香港公司可能被視為在中國構成代理型常設機構的風險。
一旦被認定,香港公司所有利潤都需要按照25%稅率在內地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香港稅務風險
香港稅務局現在審查離岸證明文件時, 也會額外要求香港公司提供離岸凈利潤部分在其他國家完稅證明。也就是說香港稅局認為:離岸利潤,如果不在香港產生, 理應要在其他國家有完稅或申報責任。如果離岸豁免申請失敗,則需要補繳利得稅。
(一)豁免申請流程
1、先申請稅局“事先裁定”稅局收取3萬港幣裁定費用(但注意,此次裁定僅為初步判斷,不能保證后期申請結果也為離岸) ;
2、直接在報稅時由香港會計師同時遞交離岸申請,稅局會發信詢問一連串問題,需要回復并解釋支持離岸利潤豁免稅項,經稅局確認以后就可豁免利得稅。
(二)申請次數與間隔時間
只要公司的業務沒有改變,在稅務局的慣常做法下,申請離岸豁免一次便可,不需要每年都持續申請;若申請成功后,稅局將會不定時進行復查,短則兩年一次,長則三年或以上再進行復查。
如你公司的業務于某一年度有所變更,只在審計報告與稅表上有所體現,稅局就會再次出信詢問新業務的離岸性質,相當于需要重新申請離岸豁免。
(三)申請所需費用及所需時間
不同的香港會計師樓收費標準不一,一般根據公司復雜程度及豁免金額的來確定,一般在6萬~20萬之間(申請不成功,依然會收取服務費5萬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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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跨境電商財稅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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