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尼西亞(簡稱印尼),位于東南亞的中心,東臨太平洋,南臨印度洋,與菲律賓、馬來西亞、文萊、東帝汶、巴布亞新幾內亞相鄰。是亞洲第二大島嶼,也是世界上最大的群島國家之一。印度尼西亞的主體民族是爪哇族,官方語言為爪哇語,通用英語。
根據《巴黎公約》的規定,印度尼西亞商標注冊分為:馬德里國際注冊、單一國家注冊、馬德里議定書成員國注冊、歐盟成員國注冊四種。我國與印尼于2001年1月1日起建立正式的雙邊商標互惠保護協定(BIT)。
印尼商標的保護范圍包括45個類別,除特殊商品類別外,均可申請注冊。
一、申請費用
1、基礎注冊費:3000印尼盾/件。
2、額外申請費用:如果申請人的申請基于基礎注冊費,則附加注冊費用是為這些額外費用而設置的,可以將其計入基礎注冊費的費用中。
二、申請流程
1、提交申請:申請人應向印度尼西亞知識產權與商標局提交申請。
2、形式審查:在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商標申請后,審查人員會對商標申請進行形式審查。形式審查通過后,申請人將獲得一份商標注冊申請書。
3、實質審查:審查人員將對該商標進行實質審查,以判斷該商標是否與在先的注冊或申請的商標構成近似。
4、公告與異議:在通過形式審查后,該商標將被刊登在“官方公報”上。任何人有權向知識產權與商標局提出異議。
三、審查程序
商標審查采用實質審查與形式審查相結合的方式,對于具有顯著性和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標,可以在申請日起3個月內提出初步審查;對于不具備顯著性和沒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標,可以在申請日起6個月內提出初步審查。商標實質審查后,符合規定的,將被核準注冊。
印尼《商標法》規定,注冊商標有效期為10年。有效期滿后需要繼續使用的,應在有效期滿前6個月內申請續展。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10年。
四、注冊期限
注冊有效期為10年,每10年續展一次,每次續展有效期為10年,續展期限自該商標在印度尼西亞首次注冊之日起計算。
印尼《商標法》規定,在注冊有效期內,申請人不能因商標注冊而使用商標。注冊期滿或因任何理由被撤銷、注銷、或由于任何其他原因被宣告無效的,可辦理續展手續。
五、注冊有效期
1、在申請之日起1年內,沒有正當理由不使用的,任何人有權向商標局提出撤銷該注冊商標的申請。
2、在1年后,該商標被商標局予以公告,任何人可以在2個月內向商標局提出撤銷該注冊商標的申請。
3、如果在3年內,沒有人提出撤銷該注冊商標的申請,那么該商標將被商標局予以自動注冊。但是,如果已經注冊了10年或者更長的時間的話,該商標將會被撤銷。
(來源:Snow說知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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