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概述
岡比亞現行商標法規主要基于2007年4月2日生效的《工業產權法》。商標專利注冊處負責管理商標事務,官方語言為英語(2014年3月14日前)、曼丁哥語。商標專用權需要通過注冊取得。商標注冊不是強制性的,但為了保護商標或進行續展,就必須依法登記注冊。岡比亞商標注冊采用“申請在先”原則。
岡比亞是《巴黎公約》《WIPO公約》《馬德里議定書》等國際知識產權條約的締約國,是《馬德里協定》及《馬德里議定書》成員國,故商標注冊可通過“單國注冊”或“馬德里國際注冊”方式辦理。
商標注冊
目前,岡比亞采用尼斯分類第11版的商品和服務描述,不接受一表多類申請。岡比亞可注冊為商標的要素有:文字、圖形、顏色、字母等。
若申請人不在岡比亞居住,須委托本國專門的代理人辦理。商標申請所需的基本材料為:
1.商標圖樣;
2.具體類別及商品/ 服務項目;
3. 申請人名義及地址;
4.若聲明優先權的,需提供優先權證明文件及對應的翻譯件;
5.委托書。
申請注冊岡比亞商標的主要流程為:申請—受理一審查一公告一核準一發證。申請遞交后約1~2周受理。審查員將對申請進行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形式審查主要審查申請要求和分類信息是否符合規定;實質審查包括對商標顯著性、是否違反禁注禁用條款和是否與在先商標形成沖突的審查。審查不能通過的將會下發駁回通知書并要求申請人在駁回通知書載明的時限內予以答復,實質審查通過的,將會被安排公告。公告日起3個月為異議期,任何利益相關人或在先權利人均可提出異議,提異議的理由主要有:
1.與在先商標沖突,如:擁有在先的注冊商標;
2. 商標缺乏顯著性;
3. 商標具有不良影響;
4.惡意注冊;
5.與在先其他權利沖突,如:商號權、外觀設計、版權、人名等。
公告期內無人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可獲準注冊并頒發注冊證。順利的情況下,岡比亞商標注冊需要2年左右;如不順利,中途遇到異議或駁回,時間將會大大延長。
商標維護
岡比亞商標注冊后14年有效,有效期自申請日起算;到期日前6個月內可以辦里續展,寬展期為6個月;續展有效期10年。
(來源:Snow說知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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