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努阿圖商標申請制度
制度概述
瓦努阿圖共和國,簡稱瓦努阿圖,位于南太平洋西部,屬大洋洲,由83個島嶼組成。
現行商標法規主要基于2011 年頒布的《商標法》。瓦努阿圖貿易、旅游和工業部知識產權司統一負責管理商標事務,官方語言為英語、法語和比斯拉馬培。商標專用權需要通過注冊取得。商標注冊不是強制性的,但為了保護商標或進行續展,就必須依法登記注冊。瓦努阿圖獨立國商標注冊采用“申請在先”原則,瓦努阿圖是《WIPO公約》等國際知識產權條約的締約國,暫未加入馬德里體系,故商標注冊只可以通過“單國注冊”方式辦理。
商標注冊
目前,瓦努阿圖商標申請采用尼斯分類第11版的商品和服務描述,接受一表多類申請。瓦努阿圖可注冊為商標的要素有:文字、名稱、圖形、標語、顏色組合、氣味、聲音、全息圖、動態圖等。
若申請人不在瓦努阿圖居住,須委托本國專門的代理人辦理。商標申請所需的基本材料為:
1.商標圖樣;
2.具體類別及商品/服務項目;
3. 申請人名義及地址;
4.委托書;
5.若聲明優先權的,需提供優先權證明文件。
申請注冊瓦努阿圖商標的主要流程為:申請一受理一審查一公告一核準一發證。申請遞交后3~4周受理。審查員將對申請進行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形式審查主要審查申請要求和分類信息是否符合規定;實質審查包括對商標顯著性、是否違反禁注禁用條款和是否與在先商標形成沖突的審查。審查不能通過的將會下發駁回通知書并要求申請人在駁回通知書載明的時限內子以答復,實質審查通過的,將會被安排公告。
公告目起28天為異議期,任何利益相關人或在先權利人均可提出異議,提異議的理由主要有:
1.與在先商標沖突,如:擁有在先的注冊商標;
2. 商標缺乏顯著性;
3. 商標具有不良影響;
4. 惡意注冊;
5. 在先其他權利沖突,如:商號權、外觀設計、版權、人名等。
公告期內無人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可獲準注冊并頒發注冊證。順利的情況下,瓦努阿圖商標注冊需要1~2年;如不順利,中途遇到異議或駁回,時間將會延長至3~4年。
(來源:Snow說知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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