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常會有賣家朋友問:我們在亞馬遜等平臺上開店,用的國內公司營業執照。店鋪公司承擔銷售職能,但卻不記收入成本,把收入放在香港公司,不會有風險嗎?
為了快速搶占市場和規避封店風險,多數賣家會選擇店鋪矩陣的方式,成立N個店鋪。但如果要把每一家店鋪的收入,精確確認到各個店鋪公司上,就需要按店鋪進行出口報關,這樣不僅工作量大,而且相當分散。貨代很痛苦,財務也很痛苦,誰還愿意干活?
這個時候,賣家會考慮能否把收入歸集到一家公司進行確認?但目前國內針對協議授權這樣的方式,認可度比較低,其次我國是外匯管制強國,國內公司要收外匯,需要申請做海關備案,開設外幣賬戶,外匯要進來,公司要攜帶提供合同、發票、報關單到對公柜臺申請。企業開通線上的自助結匯功能,才能將外幣結轉成人民幣,提到對公賬戶上。不說10個店鋪,1個店鋪讓財務老往銀行跑,估計也得崩潰。
而在境外,授權控制協議則是受法律保護的。針對規模體量較大的跨境賣家,設立香港公司還方便做ODI,報表合并,為后期融資、上市做準備。總的來說,香港公司作為連接國內、海外的中間橋梁,承擔著跨境賣家全球銷售這樣的角色。我們在很多跨境大賣比如:賽維時代、綠聯科技、三態股份、致歐科技等的頂層架構當中,基本都可以看到香港公司的身影。可以說香港公司是跨境電商財稅合規的標配。
針對這個問題,賽維時代在證監會第二輪問詢中詳細地進行了陳述:
(一)店鋪子公司不記收入成本的原因及合理性
1、店鋪公司并未開展實際運營且未承擔銷售職能
店鋪公司設立目的為注冊店鋪,原則上不做其他業務安排。
在公司實際運營過程中,香港蘭瑪特和美國蘭瑪特主要肩負了市場營銷、付款請求、回款等職能,承擔了市場風險、存貨風險和匯率風險。因此,店鋪子公司并未實際承擔銷售職能。
2、企業會計準則相關規定
1)有自己的經營目標和自主支配的經濟資源, 并能獨立做出決策
在公司實際開展經營的過程中,香港蘭瑪特和美國蘭瑪特實際肩負了銷售職能并承擔了相關風險。店鋪公司本身只作為店鋪的注冊主體,沒有人員安排,不承擔銷售職能,資金流、貨物流均不經過店鋪公司,實質上僅為出借公司的信息給香港蘭瑪特進行店鋪注冊使用。
店鋪公司本身并不具備具體的經營目標和自主支配的經濟資源,也無法獨立作出決策。按照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店鋪子公司也無需對相關經濟行為承擔責任。
(二)相關會計處理符合行業通用做法,與同行業公司不存在差異
行業大賣如華凱創意、天澤信息也都是這么干的,也就是說這樣的會計處理方式是符合行業通用做法的。
(三)香港蘭瑪特內部交易符合獨立交易原則
根據稅務咨詢報告出具的《轉移定價報告》,2018年度至2020 年度,香港蘭瑪特發生的內部交易符合獨立交易原則。因此,公司不存在利用香港所得稅率低于中國大陸所得稅率的情況將主要利潤留存至香港的情形。(這點很關鍵!在境內上市,監管部門是希望看到企業把利潤主要留在境內的)
(四)報告期各期,公司及其境內主要子公司均獲得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構開具的《稅務合規證明》,不存在稅務違法違規的情形。
綜上,賽維時代將銷售收入計入香港蘭瑪特具備商業合理性,合法合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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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跨境電商財稅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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